董事的责任有可能扩展至“影子董事”的例子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香港公司条例第 107-109 条(关于年度盈利);
- 香港公司条例第 158 条(关于保存董事和秘书的名册);
- 香港公司条例第 168C-168T 条(关于取消董事资格);
- 香港公司条例第 271 条(关于公司清盘中职员的违法行为)。
在清盘过程中,或在清盘前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前任和现任职员(包括影子董事)可能触犯其他犯法行为(诸如窜改记录、隐瞒债务或与清盘人不合作),除非在大部分这样的犯法行为中,并视具体而定,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诈欺或隐瞒公司的状况或欺骗法律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