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香港公司贸易可以人民币结算吗
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中國人民銀行等六部委於2010年6月宣佈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地區,為進一步推行人民幣投資貿易便利化奠定良好的基礎。
2011年上半年期間,內地監管機構及香港金管局就人民幣跨境業務的迅速發展,陸續推出相關政策與監管規定,包括對「境外直接投資」擬定試點管理辦法、關於人民幣兌換方面與清算行平盤業務的規定,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在2011年6月下發的《關於明確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等。
2011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六部委下發《關於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地區的通知》(下稱《擴大通知》),宣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地區擴大至全國,中國人民銀行並表示這是落實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部署的重要舉措,代表了國家政府對人民幣「走出去」的決心與支持。
2012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六部委公佈《關於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所有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可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同時,為促進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的正常規範開展,防範風險,提高監管有效性和針對性,有關部門將對近兩年在稅務、海關、金融等方面有比較嚴重違法行為的企業進行重點監管,以督促其依法合規辦理業務。對重點監管範圍實行動態管理,每年進行調整。這意味著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範圍擴大至全國所有進出口企業,是標誌著人民幣跨境結算發展進程中的重要里程。
香港金管局對香港人民幣業務的監管原則
對香港人民幣業務的監管原則,我們理解主要體現在香港金管局於2010年2月11日發佈的《香港人民幣業務的監管原則及操作安排的詮釋》(下稱《詮釋》)、7月19日發佈的通告《香港的人民幣業務(含常見問答)》、12月23日發佈的通告《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及未平倉淨額》、香港金管局分別於2011年4月及8月向銀行發出有關人民幣兌換的進一步監管要求,以及2011年11月8日公佈的《人民幣業務 — 與清算行平倉的規定》等。
根據目前在香港的監管要求,如資金不回流到內地,一般情況下公司持有的人民幣資金在合法合規的條件下,
將與港元或美元等可自由兌換的貨幣一樣,享有多種銀行服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與中銀香港在2010年7月19日簽署的新修訂《關於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簡稱《清算協議》),企業和機構客戶(不包括個人及指定商戶)可辦理以下的人民幣業務:
企業和機構均可開立人民幣賬戶,資金用途不再僅限於貿易結算;
企業賬戶與個人賬戶之間的離岸(即內地以外)人民幣資金可自由劃撥;指定商戶賬戶可以單向劃撥至個人賬戶、及/或企業賬戶;
人民幣兌換業務分為「貿易項下」及「非貿易項下」1,符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條件的兌換需求可透過銀行辦理「貿易項下」兌換;不符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條件的,在參加行本身提供該項服務且有足夠頭寸的前提下,可以透過該銀行辦理「非貿易項下」兌換;
企業和機構均可以在香港地區使用企業人民幣支票及信用卡服務;以及人民幣資金進出內地,須符合內地的有關規定及要求。
根據香港金管局在2010年12月23日公佈的《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及未平倉淨額》、香港金管局分別於2011年4月及8月向銀行發出有關人民幣兌換的進一步監管要求,以及2011年11月8日公佈的《人民幣業務 — 與清算行平倉的規定》,辦理「貿易項下」兌換業務應遵循以下準則:
(1) 「貿易項下」兌換須符合跨境貿易結算的定義與制度要求:貿易其中一方必須是中國內地企業,例如內地與香港,或內地與海外的貿易,一般來說貨物須從內地運至香港或海外,或從香港或海外地區運往內地,而資金流向必須與貨物流向一致。此外,只有跨境貨物貿易可辦理「貿易項下」兌換;服務貿易、其他經常項目(如派發股息)、資本項目等均只能辦理「非貿易項下」兌換。
(2) 客戶在「貿易項下」買入人民幣:如果用於跨境貨物貿易結算,公司必須提供相關貨物貿易的有效單據,以證明人民幣資金是在兌換後的三個月內支付中國內地企業,並必須提供第三方單據(例如第三方發出的航運單據、內地海關核實的報關表格、倉庫收據等),以證明是次貨物交易的資金流與貨物流是符合第(1)點所述的規則。兌換所得的人民幣資金必須在兌換後的三個月內經同一家銀行對外進行跨境貿易支付。
(3) 客戶在「貿易項下」賣出人民幣:公司在收到來自內地的跨境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款項之日起計的三個月內,可通過收款銀行辦理「貿易項下」兌換。辦理之前銀行將先經過指定程序核實款項是否來自與內地企業進行的跨境貨物貿易,在過程中銀行將要求公司提供確認聲明及/或有關的證明單據或材料(例如第三方發出的航運單據、內地海關核實的報關表格、倉庫收據等),以便辦理相關兌換。
(4) 客戶在「非貿易項下」兌換人民幣:如公司以「非貿易項下」買入人民幣,可無需提供確認聲明或任何單據證明。如公司在收到來自內地的跨境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款項之日起計的三個月後賣出人民幣,或款項是來自內地的跨境服務貿易項下、其它經常項目下或資本項目下的人民幣匯款,在收款銀行自身有足夠頭寸的前提下,可由該行經「非貿易項下」辦理兌換;在辦理前銀行會要求公司提供確認聲明。若公司將收到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款項轉賬至另一家當地銀行賬戶再作兌換,將只能經該行按「非貿易項下」辦理,且前提是該銀行有足夠的頭寸及提供該項服務。
內地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六部委於2010年6月22日聯合下發的《關於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人民幣結算試點通知》)、2011年8月下發的《擴大通知》及2012年3月下發的《關於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原有試點地區和試點企業的限制已取消,現僅保留對試點業務的以下要求:
(1) 可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地區
根據《人民幣結算試點通知》及《擴大通知》,跨境人民幣業務的內地試點地區已擴大到內地所有省市;境外試點地區擴展到全球所有的國家和地區。
(2) 可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企業
根據《關於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參與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的主體不再限於列入試點名單的企業,所有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均可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而對在近兩年曾違反國家經濟金融法律法規政策、海關監管條例、對外貿易法律法規的出口貨物貿易企業(名單須經六部委聯合審核並下發),境內有關機構和銀行在辦理各項跨境人民幣業務過程中將進行重點監管,及加強審核交易,並且其通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所獲得的人民幣資金不允許存放境外。
(3)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範圍
根據《人民幣結算試點通知》,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適用範圍涵蓋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其他經常項目。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收支平衡手冊(第五版)》,我們理解經常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組成部分
內容
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
一般貨物、用於加工的貨物、修理所需的貨物、運輸工具在港口購買的
貨物、非貨幣黃金進口和其他。
服務
運輸;旅遊;通訊服務;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服務;保險服務;金融服務;
計算機和訊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諮詢;廣告、宣傳;電影、
音像;其他商業服務及前面沒有包括的各種政府服務交易。
收益
職工報酬 2 和投資收益。
經常轉移
與固定資產無關的捐贈及無償援助、(對)國外支付的賠償、稅收、罰款追繳款、
國際組織會費、一年以上僱員收入、偶然性收入/支出和其他收入/支出。
. 內地對人民幣跨境資本項下業務的有關規定
(1) 「內地對境外直接投資」
《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下稱《境外直接投資辦法》)於2011年1月6日由中國人民銀行正式
發佈,並自發佈日起施行,標誌著跨境人民幣業務範疇的進一步擴闊,亦為人民幣「走出去」提供了一個良好的
發展平台。
企業需以逐筆登記的形式,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證書或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
資金匯出、人民幣前期費用匯出和境外投資企業增資、減資、轉股、清算等人民幣資金匯出匯入手續。企業
首次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人民幣資金匯出前,應到其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前期費用登記或境外直接投資登記,
企業之後辦理的其他業務應在30天內向外匯局報送有關訊息。對人民幣前期費用已經匯出6個月,但仍未獲得
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應將剩餘資金調回。
(2) 「境外對內地直接投資」
以人民幣從「境外對內地直接投資」資本項目投資需透過逐筆審批的形式,獲得內地相關監管機構的核准證書或
文件後辦理。2011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及商務部分別就此類業務下發通知文件,對「境外對內地直接投資」的
流程進行詳細描述,有關詳情請與本行客戶經理聯絡。
企業利用人民幣作為結算貨幣的優勢
1. 有利於優化匯率風險管理
跨國企業針對當地的進出口業務採用當地貨幣結算,可以有效減少貨幣錯配風險,避免因人民幣匯率波動帶來
匯兌損失,實現當地貨幣收入和支出項目的自然對沖。
2. 節省匯兌成本
採用外幣結算時,企業進口付匯和出口收匯均需承擔匯兌成本。此外,由於人民幣兌部分小幣種沒有直接
報價,企業採用小幣種結算需承擔由人民幣兌換美元、再由美元兌換小幣種的兩次匯兌成本,採用人民幣結算
可節省相應匯兌費用。
3. 節省企業外幣衍生交易費用
在採用外幣結算時,為鎖定匯率風險,企業須進行套期保值;採用人民幣結算後,企業將節省原來套期保值的
交易費用。
4. 盡享人民幣投資貿易便利化帶來的優勢
隨著人民幣離岸市場構建日漸完善,海外人民幣的運用預計會越來越普及,企業越早開始在海外應用人民幣,
越早認識海外人民幣市場的操作,便能及早享受人民幣投資貿易便利化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