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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公司法有关香港公司必须做帐及审计的条文:
- 公司的董事必须就每个财政年度拟备财务报表 (《公司条例》第379(1)条);
- 如公司是控权公司,则必须拟备综合财务报表 (《公司条例》第379(2)条);
- 该公司的董事故意没有遵守第379 (1)或(2)款,即属犯罪,可处罚款$300,000及监禁12个月 (《公司条例》第379(5)条);
- 公司的董事必须就每个财政年度委任核数师 (《公司条例》第394条);
- 公司的核数师必须就财务报表,拟备一份向成员提交的报告 (《公司条例》第405条);
- 公司的董事必须在周年成员大会,提交该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公司省览 (《公司条例》第429(1)条);
- 该公司的董事故意没有遵守第429(1)款,即属犯罪,可处罚款$300,000及监禁12个月 (《公司条例》第429(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