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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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是可以的。因为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自然可以约定大陆仲裁。有些客户之所以不愿意在香港仲裁,一是因为仲裁费用,二是担心香港仲裁的执行。随着双边条约的签订,香港仲裁的执行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
因为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法律适用条款无效并不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但鉴于法律适用条款可能存在瑕疵,一个比较保险的做法是:在写作仲裁条款时,要紧扣中国《仲裁法》的规定,明确选定的仲裁机构,使仲裁条款在中国《仲裁法》看来,也是有效的;这样即使合同适用中国法,法院也会碍于有效的仲裁条款而无权管辖,客户在香港仲裁的目标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