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延长递交利得税税表期限
结帐日期,提交日期可延期至
- 介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者(结帐日期「N」类),并无延期
- 介乎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者(结帐日期「D」类),可延期至2016年8月15日
- 介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者(结帐日期「M」类),可延期至 2016年11月15日
为推广电子报税,如果是通过网上填报利得税报税表,香港税务局会批准较正常期限多两星期的延期申请。这两星期的额外延期是由第5段所述的延展提交日,或提交该报税表的正常到期日之下一天开始计算,两者以较迟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