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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香港与内地,发票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的角色有一定程度不同,但作为税收和报销凭证的功能并无重大差异。
与内地一样,在香港,公司产生招待费用后,也是拿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不管发票看起来多么不“正式”,财务人员都会来者不拒。“比如出租车票,只是打印的一张小条,上面没有印章,没有签名,照用不误。”
在香港,开假发票触犯制作虚假文书罪。香港法例对企业和个人制作和使用假发票的行为监管和处罚十分严格。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七十二条“制作虚假文书的副本的罪行”列明:任何人制作虚假文书,以欺骗其他人,即属违法,一经法庭定罪,最高可判入狱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