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的卖房款,可以打到香港的公司账户吗
用香港的公司账户可以在港买房吗?
谢了
赞同来自: mily
非居民卖房的流程
加拿大税法第116条规定,非居民如需卖掉产业,必须在出让前或交易完成后十天之内通知税务局。一旦税务局收到应缴税款后,会核发一份凭证(Certificate-The Disposition of Property by a Non-Resident of Canada) 给买卖双方。而此非居民卖家,仍须在报税时填妥当年税表。
虽说税法条款并不很冗长,但实际操作起来,却有许多因素需要考虑。首先是产业的定义,房地产自然包括在内,此外还有私人公司的股票、合伙人公司的份额、保险物业、某些信託等等。
另外,此法规只针对非居民或是由税局划分的非税务居民。有趣的是,如果卖家在计划卖房的时候还是本地居民,而在房子成交日那天才是非居民的话,也必须依照此法规实施。所以要回流的业主要作好周全计划。
再则,时间方面也有明确要求。如果卖家需要在事先知晓应缴交多少税款的话,必须在房屋成交的30日之前通知税局,并填妥相应表格,这样税局才有充足的时间去复核并确定应缴交的税款。一旦税款到账,税局也可以在成交日之前就核发凭证。由于钱款的因素,卖家也可以在成交日之后拿到部分房款时才通知税局。如果卖家选择这样做的话,则必须在10天内填妥相应表格。
税法第116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境外人士在加拿大收益后逃避应缴交的税款,故此也设置了相当严厉的罚款机制。如果卖家违反了这项规定,将面对最高2500加元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买家是否非居民并不影响税法第116条的施行,买家却有责任确定卖家交付应缴交的税款。如果卖家不履行其义务的话,税局可以向买家追讨税款。基于这个原因,在房产交易时,除非卖家已拿到税局的凭证,买家的公证人通常会要求卖家的公证人先预留一笔款项,直至卖方拿到税局的凭证。这笔款项的多少是由买方可能承担的风险而定。由于税法规定,买家(在卖家不付税款的前提下) 应缴交卖家卖房收益或买家买房价格的25%, 故此卖方公证人应预留成交价的25%以保护买家的权益。很多时候,买方并不认识卖方,更无从知晓卖方是否非居民,所以税法规定,买方只要做到查询(Reasonable Inquiry)即可。
据最近加拿大联邦政府消息透露,联邦税务局(CRA)温哥华国际查税部门已悄悄扩大编制,增多人手调查海外逃税案件;而那些永久居民身分已经丧失的“太空人”,在出售加拿大物业时,若未按“非居民”(Non-Resident)规定申报资本增值税(Capital Gain),有可能是这波查税的重点对象。
移民律师指出,如果是“非居民”,则他们在刚移民时买来安家让妻女居住的房屋,就不能再算为自住,而房价上涨的获利即资本增值部分,也不再适用免税。根据规定,“非居民”出售加拿大物业时,卖房所得总额的25%(如果房屋是由屋主自住),在房屋过户过程中,会先被保留,并暂时交给税务局,直到卖屋者与税务局结算所欠的资本增值税(tax on capital gain),才将差额部分还给卖房者。
至于用作出租用途的房屋,房屋过户过程中,被保留的部分更将高达卖房所得总额的50%。有关房屋买卖的资本增值税率,则为25%。
基于保护购房者权益的立场,应该提醒即将购屋人士以及地产经纪,确定卖方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以免税务局在扩大查税后,揭发有非居民房屋以居民身分卖屋而被牵连责任。比方说假如有一名非居民卖了房子,获得了几百万元的现金,人已回到了中国,而税务局又无法去中国查税,这时,税务局依法可能转向代理销售的地产经纪又或者是接手非居民房屋的屋主,要求他们代为缴清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