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E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该证书的正本和第二副本应由出口人提供给进口人以供其在进口国通关使用。如出口到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0国的货物可享受优惠进口国关税待遇,平均减税幅度达5%。
该证书的正本和第二副本应由出口人提供给进口人以供其在进口国通关使用。第一副本应由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留底。第三副本由出口人留存。当进口国海关对收到的FORM-E证书产生怀疑时,将FORM-E证书第二副本退给签证机构作为核查的需要。
FORM-E 证书所用文字为英语。每份证书应注明其签证机构的单独编号。
第1栏
包括: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等。
例如:ZHEJIANG CEREALS,OILS FOODSTUFFS CO.,LTD. NO.229 TIYUCHANG ROAD,HANGZHOU,ZHEJIANG,CHINA
注意:
⑴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名。
⑵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名称。
第2栏
包括: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等。
例如:UNIQUE GOODWILL CO.,LTD. 898-900 SONGWAD ROAD,BANGKOK,THAILAND
注意:
⑴此栏应填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地址和国名。
⑵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的名称。
第3栏
包括: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等。
此栏应填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及卸货口岸。
例如:FROM NINGBO,CHINA TO BANGKOK,THAILAND BY SEA FREIGHTDEPARTURE DATE (离港日期):JAN 22,2006
VESSEL'S NAME/ AIRCRAFT ETC.(船舶名称/飞机等):HEUNG A SINGAPORE V.PORT OF DISCHARGE(卸货口岸): BANGKOK,THAILAND
第4栏
主要指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进口国海关标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情况,例: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给予优惠待遇
-不给予优惠待遇(请注明原因)
进口国有权签字人签字.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4 栏做出相应的标注。
第5栏
包括:商品顺序号等。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第6栏
包括:唛头及包装号等。
例如:
SHOE ZONE LIMITED
FELⅨSTOWE
C/NO.:91-300
注意:
⑴此栏的唛头应与实际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填打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⑵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
⑶此栏不得留空。如货物无唛头时,应填打“无唛头”(N/M或NO MARK)。
⑷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可填在第7、8、9、10栏结束符以下的空白处。
第7栏
包括: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及HS编码等。
例如:THREE HUNDRED AND EIGHTY (380) CARTONS OF GROUNDNUT KERNEL HS CODE: 2008
ONE THOUSAND EIGHT HUNDRED (1800) BAGS OF OIL CAKE RESIDUE OF CAMELLIA HS CODE: 2306
注意:
⑴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数字描述后再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⑵应具体填明货物的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BAG 等),不能只填“PACKAGE”。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等。
⑶品名应填写具体,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不能笼统填“MACHINE”、“GARMENTS”、“FABRIC”等。如果信用证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必须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⑷每类商品名称后面要求填写对应的国际上协调统一的四位HS编码。
⑸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
⑹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⑺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截止线下方,并以“REMARKS”作为开头。
第8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WO”;
(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其中国原产价值成份≥40%,填写中国原产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5%”;
(三)货物含进口成份,且货物HS编码为1517.90、2105.00、5103.20、5103.30、5104.00、5105.31、5105.39、5105.40、7101.21,填写“PSR”;
(四)货物含进口成份,中国—东盟自贸区累计价值成份≥40%,填写该累计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5%”。
(五)部分产品可适用选择性标准,详见质检总局2011年第74号公告
第9栏
包括:毛重或其他数量,货值(FOB)等
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双”、“台”、“打”等。例:1000DOZ.或625KG。
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WEIGHT)。货值为正式出口商业发票上的价值,以FOB 价计。货物单位系美元。
第10栏
包括:发票号码及日期等。
例如:206CG006 JAN.16,2007
注意:发票日期不能迟于出货日期和申报日期。
第11栏
包括:出口商声明等。
此栏填申报地点、申报日期,如:SHENZHEN,CHINA JAN.17,2006。申报单位的申报员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申报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中英文印章。
注意:
⑴进口国必须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员国,且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
⑵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出运日期(后发证书除外)。
第12栏
包括:签证当局证明等。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签证日期,例如:SHENZHEN,CHINA JAN.18,2006。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签证局印章。
注意:
⑴签证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不迟于货物的出运日期(后发证书除外)。
⑵如系后发证书,此栏需加打“ISSUED RETROACTⅣELY”。
⑶如系重发证书,此栏需加打“CERTIFIED TRUE COPY”。
第13栏
包括:其它说明等。
共有4个选项,"Issued Retroactively","Exhibition","Movement Certificate","Third Party Invoicing",
如签证日期超过船开后3天,则勾选第一选项Issued Retroactively ,即是后发证书;
如目的港使用第三方发票清关,即勾选第四选项Third Party Invoicing ,即是第三方发票,同时在第7栏品名和件数描述下面注意第三方发票抬头的公司名和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