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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扣除的开支:
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详情可参阅《税务条例》第 16 条。
在计算香港分行或附属公司的利得税时,如总公司将部分可扣除的行政费用转帐,则此项转入的费用也可予以扣除,但亦只限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基期内用以赚取应评税利润的部分。
不可扣除的开支:-
在计算应评税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得扣除:-
- 家庭或私人开支及任何非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花费的款项;
- 资本的任何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或任何资本性质的开支;
- 根据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而可得回的款项;
- 非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占用或使用楼宇的租金或有关开支;
- 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种税款,但就支付雇员薪酬而已缴付的薪俸税除外;
- 支付予东主或东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属合伙经营)的薪酬、资本利息、贷款利息或在《税务条例》第16AA条以外,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作出的供款。
建筑物翻修开支
任何人士,可将因翻新或翻修商用楼宇而招致的资本开支,由实际支付该笔款项的评税基期开始,分 5 年作等额扣除。
购置用于制造业的机械及工业装置开支,以及购置电脑硬件及软件开支
这类开支可在招致该开支的评税基期内整笔扣除。
购置环保设施开支
(1) 购买环保机器
- 由 2008/09 课税年度起,这类开支可在招致该开支的评税基期内整笔扣除。
(2) 购买环保装置
- 由 2008/09 课税年度起,这类开支可在招致该开支的年度起计连续五年内,每年获扣除该笔开支的 20%。
(3) 购买环保车辆
- 由 2010/11 课税年度起,这类开支可在招致该开支的评税基期内整笔扣除。
折旧免税额
(1) 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免税额:-
- 初期免税额 : 建造成本的 20%
- 每年免税额 : 建造成本的 4%
- 在拥有权终止时,则获给予「结余免税额」或征收「结余课税」。
(2) 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免税额:-
- 每年免税额 : 建造成本的 4%
- 在拥有权终止时,则获给予「结余免税额」或征收「结余课税」。
(3) 机械及工业装置
- 初期免税额 : 资产成本的 60%
- 每年免税额 : 按资产的递减价值计算。折旧率由税务委员会规定,分别是 10% , 20% ,及 30% 。每年免税额折旧率相同的资产,会列入同一「聚合组」内计算。
- 如纳税人结束业务,而该业务并无人继承,可获给予「结余免税额」。如在任何年度,变卖一项或多项资产的收入,超过此等资产所属「聚合组」的合计递减价值,则须征收「结余课税」。
捐款的扣减
捐赠给已获认可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项,可获准扣除。但规定捐款的总和须不少于 $100 及不超过经调整后但未扣减捐款前的应评税利润的 35% ( 2003/04 至 2007/08 课税年度则为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