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VIE模式用中国的实践来解释,就是指拟上市公司为了实现在海外上市,在国外的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一个平行的离岸公司,以这个离岸公司作为未来上市或融资的主体。这个离岸公司经过一系列眼花缭乱的投资活动,最终在国内落地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WFOE)。
在VIE的结构下,利润转移的路径是:境内运营实体→WFOE→香港公司→境外控股公司。由于WFOE时股权上100%受控于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股权上有100%受控于境外控股离岸公司。
利润从WFOE到香港公司,并进一步从香港公司到境外控制公司,都是以“子公司向母公司”进行红利分配的形式完成的,关键在于利润如何从境内运营实体转移到WFOE。
VIE结构下,由于境内公司与WFOE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是通过VIE协议实现控制的,因此,境内运营实体产生的利润也是通过VIE协议转移到WFOE的。具体来说,
- WFOE向境内运营实体独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并向境内运营实体收取咨询服务费;
- 在VIE架构下,往往将法律上可以又WFOE持有的IP都转让给WFOE,而后由WFOE再许可给境内运营实体使用,并向境内运营实体收取知识占全许可使用费。
WFOE通过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从境内运营实体收到的费用往往能够占到境内运营实体例如的几乎全部,由此实现利润从境内内运营实体到WFOE的转移。
一旦VIE结构形成,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US GAAP)或者国际会计报告准则,境外控制公司就能直接合并境内运营实体、WFOE及香港公司的财务报表,这往往是VIE结构财务上要实现的主要目的。事实上,VIE结构的上市公司并不是必须要真正将利润实质性转移到境外控股公司中。
但从家族信托的角度出发,将WFOE的利润留在国内,很难实现家族信托隐秘性的目的,以及信托利益的分配。
更重要的是,在现在外汇监管越来越严格的当下,仅仅是搭建好架构不够的,利润进入家族信托需要包装和时间,才有可能通过外管局的审批,这也是很多初创企业创立之初就搭建VIE架构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