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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收货人显示to order, 产地证上是否一样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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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海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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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提单是否可以转让将提单分为以下三类
1.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 记名提单(Straight B/L)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或者说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

2.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 指示提单是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Order of……)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指示提单又分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记名指示人提单和选择指示人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只填记“指示”字样,则称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这种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托运人就是以议付银行或收货人为受让人,通过转让提单而取得议付货款的。如果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指示”,则称为记名指示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或指示”,则称为选择指示人提单。记名指示提单或选择指示人提单中指名的“某某”既可以是银行的名称,也可以是托运人。

3.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的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

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证机构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从法律作用角度讲,原产地证书的作用就是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以便于各国进行贸易统计,确定税率待遇,或者作为实施进口数量控制,反倾销、反补贴等外贸措施的依据,有时出于政治或商业的需要,也可作为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货物,确定是否准予放行和证明商品内在品质或结汇的依据。

从这个角度而言,原产地证书中只要“提交看似与所开发票的货物相关且证实货物原产地,并经签署的单据,即满足要求。”

在格式原产地证明也就是我们日常出具的一般原产地证明书中,每一栏都有明确的填制要求,并没有通知方(Notify party)一栏,因为原产地证书的功能是证明货物的原产地,只要基本信息完备即可,并不像提单具有提货的使用目的,也并非一定是提货的必备单据,所以没有必要列出这一项。

但是企业有时会提出将提单通知方信息填入原产地证书中,有的时候是企业不熟悉原产地证书的功能和使用目的,有的时候是由于信用证交单,担心单证不符,个人认为,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该区别对待:

1.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提单中有明确显示的收货人(Consignee),原产地证第二栏只要和提单上的收货人保持一致即可,因为提单是不可转让的,只有收货人才可以提货,就算背书也无效,所以记名提单上的Notify party一栏往往就是收货人, 有时干脆直接填写Same as consignee。即使记名提单上的通知方和收货人不一致,原产地证书第二栏上也不应填写和提单收货人不一致的信息。

2.在指示提单的情况下,如果提单收货人栏没有记名的收货人,原产地证第二栏可以填写和提单收货人一致的信息,也可以填写提单通知方信息,也允许在收货人不确定的情况下填写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在这种情况下,申领企业如果将提单通知方写入第二栏,是允许的。

当原产地证明显示收货人信息时,其不应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但是,当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出具成“凭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凭指定银行(或议付行)指示”或“收货人:开证行”时,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收货人为信用证中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一个具名实体。当信用证已经转让时,收货人可以是第一受益人。

因此,原产地证书上第二栏的要求其实是非常宽松的,个人理解,这一栏的内容可以和商业发票或装箱单等单据中收货人信息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在没有明显错误或违反审证规范的情况下,对本栏的审核不必过严,因为商业发票和箱单一般情况下Consignee一栏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托收项下一般为合同买方),而有时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和信用证条款里规定的提单收货人是不一致的,这样有时会造成产地证和商业发票中的收货人信息不一致,在审核产地证的过程中不必以此为理由要求企业更改。当然信用证条款中如果明确规定了收货人栏应填写的信息,那产地证信息和信用证条款保持一致即可。

3.对于不记名提单下的产地证第二栏填制,个人认为和指示提单的审核要求类似,因为产地证第二栏不得留空,申请企业可以在此栏填写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者提单通知方、开证申请人等其他规定单据中的具名实体。

还遇到过一种情况,信用证项下的记名提单,收货人和通知方不是同一家公司,正常情况只要在产地证第二栏填写收货人信息就可以了,但是企业反映说信用证中要求所有单据显示提单通知方。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产地证第二栏应该只填入提单收货人信息,理由在前文中已经说明。如果一定要将提单通知方填入产地证,可以让申领企业提供信用证和提单复印件,企业出具保函,将提单通知方列在写在第七栏特殊条款中,并明确标注是提单通知方(Notify party of B/L )。
2016-01-07 17:31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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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

赞同来自: thewind mofu

如果没有什么特殊规定的话,产地证上可以显示实际收货人的名称,也可以显示 TO ORDER的。
2016-01-07 15:58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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