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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名称和国内公司名称一样税务会不会认定是在转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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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od

赞同来自: feihaowu

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就是将利润重新分配的一种手段,通常被跨国公司利用,将利润从高税地区转移到低税地区。

举2个通俗易懂的例子:
我们假设美国的税率为35%,中国税率为5%。 例子A:假设美国的Apple苹果公司在中国设立了一个子公司,用来专门负责加工生产iPhone手机。中国子公司生产完之后,把iPhone卖给美国母公司并收取一定的加工成本(假设为¥100元)。这里的100元就称为Transfer Price。假设美国的苹果母公司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消费者,那么美国母公司的税前净利润(Operating Profit)就是¥900元。例子A里苹果公司在全球总共交了100*5% + 900 * 35% = ¥320的税

例子B:苹果公司为了省税,指示中国子公司以¥999元的价格收取加工成本。如此一来,苹果公司在美国的税前净利润就只有¥1元,中国的税前净利润为¥999元。例子B里苹果公司在全球只需要交 135% = 0.35 + 9995% = ¥50.3的税。

许多跨国制药公司,IT公司等等在全球范围内只需要少于5%的企业所得税,经常就是利用Transfer Pricing planning来达到目的。

当然,每个国家的税务局都希望避免这些跨国公司通过transfer price的操控把税前收入都转到其他低税收国家。因此大部分国家都出台了有关规定来控制transfer price的范围不能与行业基准差太远。用Apple来做个例子,美国税务局可以调查一般的中国非关联企业(unrelated party)加工iPhone会收多少钱。如果大部分企业都只收¥50 - ¥300元的话,那么美国税务局可以调整苹果公司的税前收入。当然如果苹果公司不服气,可以选择到法庭上诉。

比如说,公司生产商在A国,分销商在B国,且B国税企业所得税率比A国高,那么为了降低这个公司在B国所需要交的企业所得税, A国生产商卖给B国分销商时定价高一些。如果B国税率比A国低,那么定价就低一些。这是为了把主要利润转移到低税区。

主要注意点在于,A到B价格的确定。这个价格(价格高一点低一点)不是市场价格,不是商业考量而是避税考量。

因此,转移定价有一个基本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 (ALP) 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完全独立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独立交易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税务当局处理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原则。

简而言之,独立交易原则ALP是指,受控交易(关联方)与非受控交易(非关联方)的比较。

在经合组织范本 (Model Tax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 中,第9(1)条引申出了这个原则:

Article 9 OECD MTC

Associated Enterprises
1.Where
a) An enterprise of a Contracting State participate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 the management, control or capital of an enterprise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or
一缔约国的一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另一缔约国企业的管理、控制、资本,或者
b) The same persons participat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 the management, control or capital of an enterprise of a Contracting State and an enterprise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相同法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一缔约国企业与另一缔约国企业的的管理、控制、资本
and in either case conditions are made or imposed between the two enterprises in their commercial or financial relations which differ from those which would be made between independent enterprises, then any profits which would, but for those conditions, have accrued to one of the enterprises, but, by reason of those conditions, have not so accrued, may be included in the profits of that enterprise and taxed accordingly.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在这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财务关系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不一样,任何本可以从中产生的利润,因为那些原因而没有产生,可能还是被认定为那个企业的利润,从而被征税。
说白了,a)b)是指关联企业。就是关联企业之间的一些本会产生而由于这种关联关系没产生的利润(因为不是独立交易体嘛,难免有猫腻),可能还是会被征税。

这衍生出了 Arm’s length principle,独立交易原则。关联双方的“交易”,要遵循这个原则。即独立双方间的交易价格,市场公允价格。

这个是合法的转移定价的核心。

无论转让定价还是其他纳税调整措施,都主要关注关联交易,原因从前面的例子中也可以分析出来,转让定价是以较小的税负增加损失换取较大的税负降低利益,从而实现整体税负降低的一种避税措施,只有两企业有关联关系才会互相配合做这种事,反正对整体利润没影响,又能避税,何乐而不为。但是涉及到非关联方,税收不是主要考虑,利润才是。非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通常不作纳税调整。而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其价格与非关联方交易价格一致,自然也没有调整的必要了。
2023-04-20 10:28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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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820820

赞同来自:

两家同名称公司或名称相似公司之间交易肯定会被认定为转移定价避税吧
2015-12-17 17:48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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