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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审计师(核数师)会按照香港公司条例、会计师公会发出的香港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以及审计准则及要求,对账目进行客观性的审计报告,再附注有专业的审计意见。
根据审计师的意见,我们一般可将审计报告分为五大类。
第一类、是公司的账目“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核数)报告,即公司账目于经过独立审计师审视及查核后,审计师对账目的真确性及合理性并无异议,并认为账目是真实和公允地(True and fair)反映实际情况,便会发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行内称为Clean report。
然而,如在审计的过程当中,审计师发现有部份数据,未能按既定的审计准则进行,或进行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干扰,便会对公司发出“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般而言,“有保留意见”可再细分为两大项:
第一项是“Limitation of Audit Scope”(未全面性审计),泛指于审计过程中,审计师未能取得适当及充足的审计凭证,以了解某项财务数据背后的真确性。举例如公司未有安排审计师于年结时,对存货进行盘点,审计师便无法单凭存货的账簿数据,作出存货于年结时是存在或完整的结论。
第一项“有保留意见”是“Disagreement with Management”(审计师对公司的账目并不同意)。例如公司有应收账项HK$1,000万,但经查核后,发现原来有近九成的应收账款已逾期超过三年,在正常的逻辑下,审计师都会查问公司能否将该等应收账成功收回,以及为何逾期多时未收。而审计师也多会考虑为其账目提呈拨备或直接撇账。但如公司于无合理情况下,坚持账款能够收回而不接纳核数师对账目进行拨备或撇账,则可能会出现对账目不同意的有保留意见。
更值得一提的是,审计师通常会对较重大的数据查核,方才决定会否发出有保留意见的报告。然而,如上述两种情况的重大数据均普遍地(Pervasively)出现于账目上,则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有保留意见,包括“不予发表对账目的意见”(Disclaimer of Opinion)或“反对意见”(Adverse Opinion)。后者较前者更为严重,投资者应对有此等报告的公司应避之则吉的态度。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依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后,确认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遵循了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会计报表内容完整,表达清楚,无重要遗漏;报表项目的分类和编制方法符合规定要求,因而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无保留地表示满意。
有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人员出具的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有所保留的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一般是由于某些事项的存在,使无保留意见的条件不完全具备,影响了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公允表达,因而审计人员对无保留意见加以修正,对影响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并表示对该意见负责。
由于保留意见不是对不合规事项或范围限制或不符合一贯性原则事项本身的保留,而是对这些事项可能给会计报表带来的后果的保留。因此,保留意见实质上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的“三性”所打的折扣。
反对意见审计报告也称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人员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不能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从而提出否定其会计报表“ 三性”的审计意见的一种审计报告。
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因未搜集到足够的审计证据,无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确切的审计意见,所出具的一种不发表评价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即对会计报表不发表肯定、保留和否定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这种审计报告不同于拒绝接受委托,它是审计人员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方式。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不是不愿表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