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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一方居民,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另一方,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新的《安排》在内容上增加了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投资所得条款,妥善合理的解决了两地居民投资活动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我国对于外国企业从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按10%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个人是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新《安排》规定的限制税率是7%。那么内地公司支付给香港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应按7%扣缴预提所得税。但如属于关联交易,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不论何种原因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在没有上述关系时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方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安排其它规定予以适当注意。如果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超过独立企业之间的标准,超过部分将按10%或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