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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月1日颁布新《所得税法》和2009年1月8日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中有涉及到离岸业务的部分条款,涉及到风险如下: 新《所得税法》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某些条款给离岸公司带来的风险,主要是指“通过关联交易进行转让定价”的企业,上述企业可能被认定为“违法、逃税”。
- 海外公司股东是国内法人,且双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股份超过25%,并有转让定价的关联交易发生。在该处海外公司的税收有由国内法人承担的风险。
- 海外公司股东是国内自然人,该“同一自然人”也是国内企业的董事和股东,且海外公司与国内企业有转让定价的关联交易发生。
- 符合上述(1)(2)标准,同时交易数量巨大的公司风险尤其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