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营业额300万属于小型法团吗?
香港税务局规定小型法团/业务标准是指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公司:
- 总入息不超过港币$2,000,000;
- 没有因使用在《税务条例》第15(1)(a)、(b)或(ba)条所列举的知识产权而付款予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不论该款项是已支付或应累算;
- 没有根据《税务条例》第20AE条的推定应评税利润;
- 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没有包括任何得自根据《税务条例》第14A(4)条所定义为「短期债务票据」或「中期债务票据」的利息、利润/亏损;
- 没有根据《税务条例》第49(1)或49(1A)条所指明的避免双重课税安排申索税务宽免;
- 没有就该课税年度取得任何关于你的税务事项的事先裁定;及
- 没有根据《税务条例》第40AB条及附表17A,以指明另类债券计划的「发起人」或「发债人」身分就某安排申索以债务方式处理税务。
如属小型法团而其帐目根据法律须核数,在填写BIR51时,须填写核数师报告书的签署日期及该核数师事务所的名称。如未有填写,报税表可被视为无效。
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会被视为提交不正确的报税表及有可能被重罚:
- 如公司声称是一家小型法团/业务,但后来被发现不符合所须条件。
- 如公司声称在填报报税表之前已制备好佐证文件,但实际上并未制备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