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成立的公司是不是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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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是相对称的,是相对于居民企业而言的。
非居民企业概念: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这句话可以分两段理解。
第一段:非居民企业是按照外国法律注册成立的,首先,是外国的企业法人,同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如果在我国境内,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了。例如一些在香港等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应该被认定为我国的居民企业。
第二段:并非所有的外国企业都是我国的非居民企业,如果它中国没有任何关系的话,它也不属于我国的非居民企业。这种关系的发生有两种情形:
- a) 在我国境内有机构场所
- b) 我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 但是有境内的所得
特别强调的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立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不属于非居民企业。
换句话说,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机构场所,如果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形成母子关系的,则该机构应界定为居民企业,如果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形成总分关系,则该机构应界定为非居民企业。
看完上面这些,楼主应该怎么去认定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是居民企业,什么情况下是非居民企业了吧。
下面继续脑补一下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按照是否设立机构场所分为两类:
第一类非居民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如:外国分公司、代表处 还有到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企业 还有在中国境内提供咨询、管理等劳务活动的外国企业。这一类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必须承担与自身有关的无限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它们要对自身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履行纳税业务;
第二类非居民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是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例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等,或者说它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场所,但是取得的所得与这个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在这种情况下 这类型的非居民企业对中国政府承担的是有限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它仅仅就它自身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非居民企业是否在我国境内构成机构场所? 《企业所得税法》的判断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中指出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 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 提供劳务的场所;
-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