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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香港公司签合同货物发到外国,这样对退税有影响吗

外贸业务以香港离岸公司跟客户签合同,香港离岸公司与自己大陆公司做合法吗?会不会影响退税?
2015-08-25 17:53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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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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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采取来源地征税原则,即只有来源于香港本土的利润才需要交纳税收,而来源于香港以外的地方利润则不需课税,世界上很多地方采用不同的征税原则 ,与香港采取来源地征税原则不同,这些地方包括中国大陆,对本地企业从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包括海外利润所得,都予以征税。 正是因为地方性税务制度、政策的不同,给到我们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利用香港公司运做转口贸易来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这对企业的发展也显得尤为重要。

转口贸易可以帮你:
1)降低税务成本,加快企业资本累积;
2)避免国际贸易结算中的结汇损失,降低汇兑产生的风险;
3)对外汇有更多的支配权,方便国际支付和收取外汇。

接下来以香港公司为例介绍一下转口贸易的操作:

假设你的上海公司主要的客户来自美国,目前你有一笔100万美金的服装定单,假设这批服装的成本是60万美金,那么你上海公司可能有两种情况:

1)有自营进出口权,本身也有工厂,可以自产自销的
2)没有进出口权,在国内工厂采购好后,全部委托外贸公司出口

先说第一种情况,原先的操作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双边贸易,上海公司直接在上海报关出口后,美国收到货以后直接T/T回国内,那么暂不计其他成本,你的上海公司就会有一个40万美金的利润,会以33%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不计其他应课税,税收已经很高,另外,中国仍旧有外汇管制,即使企业有进出口权,有美金帐户,使用也是有限额的,额度会按照你的出口额来确定,也就是说超过美金帐户额度的外汇打进来,仍旧会结汇成人民币,承受结汇损失,相反,进口付汇时,支付超过帐户额度的美金出去,也是要通过向银行购汇来实现,那么一进一出,给到企业一年下来的结汇损失也是很大的。

现在如果你有香港公司,那么首先你可以用香港公司的名义接下美国客户这100万美金的定单,因为你的香港公司本身不涉及生产,那么它就向上海的公司做一个采购的动作,相当于“洋行”,也就是中间商的角色,采购合同的金额一般不能低于60万美金的成本,否则就会牵涉到一个反倾销,这边假设是70万的采购合同和上海签,那么合同的问题清楚后,大家就会考虑贸易当中的物流和资金了。先说物流,货的走向仍旧是上海发往美国,具体的操作是你的上海公司有进出口权,首先拿着他和香港公司的合同去报关,很多人会问,我的货是从上海卖给香港,可以直接运去美国吗?这里要解释清楚,合同上面指明收货地点是美国的某个港口,只要你指明,去海关报关是没有问题。因为把货运去哪里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个只是两个公司之间的商业行为。

去海关申报货物的产品、数量、价值、运到那里,原产地证书,全部文件齐全后,货物才能够交给船务公司,来帮你做个SHIPPING的动作。没有这些东西,船运公司是没有人敢接这个单的帮你运走,没有报关就是走私,所以在你找船运公司之前,你要去做好整个报关的程序。报关完交给船运公司,你货运到码头口,船运公司装船集装箱,上船,买保险,开船,运走。那么船运走的时候,船运公司有个收货单交给上海公司。上海公司把单据速递给美国。但是因为这些单上面所有签收的单位都是香港公司,所以这个时候他必须做一个背书的程序,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改提单的程序,就是改一个提货人,那么,客户要是问,那我的货要是去到香港改提单那不是很麻烦?其实这是不需要的,这个货不去香港,这个香港公司是你自己的,这个改提单其实就是你自己改。我自己把提单改了,做个背书,背书后把单据速递给美国,美国客户到时候去码头就能收货。

那么资金流呢,首先美国客户收到货后会按照和香港公司签的定单将100万美金T/T到你的香港公司帐户,然后香港公司再会按照和上海公司签的采购合同,将70万美金打回国内做外汇核销,这个步骤操作好后,你的上海公司的税基就会由原来的40万美金降低为10万美金,而另外留存在香港公司的30万美金利润,通过海外利得申请后是不需要交纳任何税收的,给到你的税务成本就大大降低了。

在香港帐户中的钱怎么用呢,分两种情况:
1)如果你的帐户是开在香港的,你的钱是自由的,可以取现,在香港没有外汇管制;
2)如果你的帐户是开在国内的离岸帐户,它等同于在境外开的银行帐户,帐户内资金可以自由汇给国内、国外、公司、个人,无须提交任何政府批文,报关单,核销单,发票,合同等,相当于个人钱包,外汇进出自由,任意支付,包括收取外汇个人佣金,因为属于境外帐户所以不受大陆外汇管制,不受到截汇,对您进行国际贸易结算如:转LC、收TT都是非常方便的。

另外,有些朋友可能是以信用证来结算的,其实也一样可以操作,美国客户首先在当地找个开证行,先开一张100万的LC给到香港公司,收证行收到100万LC。但是收证行收到这张LC=废纸(通常LC都会有一张,跟单的LC,什么是跟单,就是有条件可拖收的LC),也就是说它要在有某些条件下才能兑现。通常的条件最起码有收货单,验收单,确认单。美国把收货单,有验收单,确认单速递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把这些单据给收证行。有这三份美国给的单开证行才能收。收证行看到单证齐全了,看到和信用证条款一样齐全了,银行才兑现100万,100万进帐,这些步骤其实在大陆都可以完成的了。

国内的采购商上海公司会有两种情况:
1)有钱,先让工厂来生产,不需要马上兑现100万
2)没钱,先开张60万LC给工厂,工厂才能做货。

60万现金或相关的抵押放在银行,银行会帮你开张新的LC,不能拿原先100万LC做抵押;但若上家开来的LC是可转让信用证,该工厂也接受可转让信用证,那客户就可以那着着100万LC在银行做转让,让这个信用证做母证,做抵押。转开60万的LC给下家,这个时候就不需要拿任何钱出来。但前提是这张LC必须是可转让LC,这样整个信用证的操作就完成了。

第二种情况呢,很多个人SOHU贸易基本都是这样的,没有自营进出口权。工厂买货后委托外贸公司做出口操作,仍旧是接美国客户100万订单服装,成本仍旧是60万。这中间外贸公司任务非常简单,也就是帮你处理了出口的物流和资金的结算,外贸公司帮你报关出口到美国后,首先结算的时候,你的美国客户先会结算到外贸公司,打过去100万美金,然后外贸公司再帮你进行人民币的结算。我们当中一些成本包括其中的代理费,手续费先不计算那么给到你一样是40万美金的利润。现在有个香港公司的话,香港公司先和美国客户签100的订单,然后,香港公司会和你的外贸代理签订一个70万美金的采购合同。也和上面介绍的一样直接改提单发货美国后,美国的客户收到货就会根据合同把100万打给香港公司帐户,你的香港再按照采购合同将70万打给外贸代理公司,进行外汇核销。再由外贸公司和原先一样来和你进行一个结算。但这个时候因为不是100万美金打回来,而是70万美金兑换成人民币帮你结算,这种情况下给到你国内的公司就会有原先的纳税基数40万降到10美金。另外30万美金利润就留存在你离案帐户里面,也同样起到了降低税务成本的作用,对于你从事贸易的初期,更快的累积资本其实更为重要。

最后讲一下退税的问题,很多人担心,多了香港公司后会影响原来的退税,其实是不影响的,退税是退增值税,一种是按成本退税,那么这种情况的退税对客户来讲是没有影响的,另一种是按出口额退税,增少,退少,利润拆份。

进口相对出口当中涉及的因素更多一些,涉及到一些关税的问题,你产品增值税的情况,包括针对不同的产品,国内给到他纳税的条件也是不同的。比方说有些公司进口某些器材就不需要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照内销国内的售价按千分之六,交纳一个销售税。有些企业进口原料加工再出口的,也不需交纳增值税的,所以给到不同的公司做不同的产品,税务的情况是不同的,但是你可以用香港公司来调整一个进口的价格,随之相应的关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也会改变,使到你的整个税务成本最小化,这个价格的确定需要根据你的情况来做合理的税务安排。
2015-08-26 15:47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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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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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退税
2015-08-26 01:34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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