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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公司股份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一位很好的朋友注册香港公司,想借我身份证注册为公司股东帮他代持股份,说会很我签代持股份协议什么的。比较好的朋友不好当面就拒绝,我就说考虑一下。向老师们了解一下,我帮他代持股份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如果他们干违法的事情会连累到我吗?
2015-08-17 01:47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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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ong

赞同来自: Mogam

所谓的“股份代持”就是股东将自己的股份以其他股东名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同时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确认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未登记的股东,这种现象被称为股份代持,双方的股份确认协议就是“股份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在商事活动中,由于反腐的深入,目前股权代持现象越来越多,应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

关于股份代持形成的原因,大致有几下几种:

第一类:某些人的身份不适合做股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

这类股份代持的主要目的是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公务员,按规定是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的,所以,找别人代持股份。
这类股份代持属于典型的权力介入市场行为,必须禁止。不然,腐败分子隐藏在暗处,通过大肆操纵权力而进行疯狂贪腐。

第二类: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份。

比如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
这类股份代持的主要目的是违法经营,必须禁止。不然,通过关联交易非交联化,依靠大肆造假通过股市或银行骗取资金。

第三类: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许多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董事、高管不得投资设立与公司业务竞争性的公司。作为一种变通,一些董事、高管逐采用了股权代持的方式投资与其任职公司竞争性业务的经营实体。
这类股份代持的主要目的是规避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这明显也属于违法行为。

第四类: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为股东,就私下出资请别人代持股份。

这类股份代持主要是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前四类代持行为,其共同点就是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明显符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这类股份代持行为,政府下一步必须进行清理,否则,贻害无穷。

第五类: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

这类股份代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将多名实际股东集中到一起统一由某个实体代为持有,职工持股会以及工会代持股份就是基于此种目的。

也就是讲,只有第五类股份代持行为,才是股份代持存在的真正原因,并且这种代持行为一般会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确规定。

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股权代持法律效力的主要规定,也可以得出前四类股份代持无效的结论。我国有关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规定:

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最高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中对股权代持的问题处理作出了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人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应认定代持协议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院是站在“认定代持协议合法有效”的基础上作出的司法解释,虽然它对股份代持问题旗帜不鲜明,立场不坚定,甚至态度有点暧昧,不过,也基本上认定了前四类代持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允支持的。因此,在实践中,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可判定此类股份代持无效。比如以股分代持形式实施权力交易、外资以股份代持规避市场准入、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协议最终均可被认定无效。
此外,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如果股份代持要是心里就是没有鬼,那么就没有人愿意冒可能引发巨大的股权纠纷风险,去搞什么股份代持的。
2015-08-18 20:01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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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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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别人代持股份,拿了别人钱肯定会有责任的。
2015-10-29 09:20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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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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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朋友是见不了光的人?开玩笑,出事你就是替死鬼了。
2015-08-17 10:52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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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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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代持股份,也就是说你是名誉股东咯,没什么好处不要干,出了事你肯定会牵涉。
2015-08-18 11:26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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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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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关于名义股东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法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时所面临的风险在于如果实际出资人承诺的出资不到位(包括出资补足、出资不实情形),出现出资瑕疵问题时,债权人只能依据工商登记,判断是名义股东出资不到位,债权人并无义务查明是否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律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规定由名义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而名义股东在赔偿后,可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不知道香港公司法有没有对名义股东是怎么规定的。
2015-08-18 14:58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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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w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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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别被骗
2015-08-18 16:13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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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EC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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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干这种事
2015-08-18 17:26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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