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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已缴税款的扣除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
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取得收入为外币的换算
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的,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3.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前往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人申报手续。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纳税人,应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人申报手续。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 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三、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的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另一方,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五、一方居民公司从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征收任何税收,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但是,支付给该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除外。
第一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税务机关可能确实有为稳定税收而开辟税源、加强征管的措施,其中一些措施值得商榷,但具体到更加严格地对境外收入征税,则是非常合理而且必要的。
大致地说,在很多国家,即使一个人有该国国籍,只要他在该国居住的时间足够短,他在境外获得的收入就不需要向该国缴税;而美国公民即使不在美国居住,也需要向美国就境外收入缴纳所得税。显然,美国的规定是最严厉的。
那中国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须就境外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对“有住所”的解释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国家税务总局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又进一步对“习惯性居住”做出解释: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一个有中国国籍的人,即使长期在境外工作,他今后也必须回中国境内居住,当然属于“习惯性居住”,即使他并不在境内居住,也要被认作“有住所”,那就要为境外收入缴税。由此可见,中国税法对境外收入征税的规定确实与美国同样严厉,长期不在境内居住的公民,依然要承担纳税义务。
“习惯性居住”解释了这样做的合理性。很多人认为,在境外居住的公民,并不享受本国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让他们缴纳所得税是不公平的。而“习惯性居住”的概念则指出,如果一个人在境外居住是暂时的(即使是长期的),以后还是会回到中国境内,那么,他还是会享受中国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而且,他可能还有家人、利益相关人正在享受中国政府的公共服务。既然如此,“习惯性居住”的人当然应该缴税。但是,在境外工作普通职员不需要为此担心,因为他们已在境外缴税,可以扣减境内应纳税额。
全球的富人都热衷于避税,中国的富人也不例外。几十年前他们就利用境外注册公司的方式避税,现在则有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移民的方式避税。而他们的收入实际上主要来源于中国,因此,中国当然有必要更加严格地对境外收入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