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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009]第6号)第三十九条: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根据《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05]75号)第一条: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根据目前外管部门的要求,国内居民注册香港公司返程投资需要按规定办理特殊目的公司核准登记,才能以返程投资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