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免税并退税
2、出口免税不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根据不同情况适用出口免税不退税或者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两个政策。
出口货物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零,属于国家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但实际操作中,有两种情况:
- 一种情况是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增值税按免税处理
- 另一种情况是适用不免税不退政策,增值税视同内销处理
但具体如何判断呢?
目前能查询到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和增值税退税率等信息。建议企业利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查询确认。
具体操作方法,进入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搜索出口退税率是0的商品,根据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数据说明显示,特殊商品标识为“1”,是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特殊商品标识为“2”,是免税。
一般来说,若特殊商品标识为“2”,征税税率为0的,按免税处理;若特殊商品标识为“1”,有征税税率须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因出口货物退税率为零情况比较特殊,建议有此类业务的出口企业,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处进一步确认,避免处理错误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出口退税率为零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涉及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视同内销征税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转出处理。
“0退税率”分为两种情况:
1、出口免税:即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免除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但不退还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且生产企业纳税人要转出以前环节抵扣的增值税,外贸企业纳税人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
2、出口征税:即适用不免税不退税政策,出口按内销处理,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且以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予退还,但可以抵扣以前环节的进项税。
要注意,出口退税≠出口征税。
此外,企业可以通过查看海关商品编码的特殊商品标识来判断是免税还是视同内销。
特殊商品标识是1的: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视同内销;
特殊商品标识是2的: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