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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香港公司的利润是海外利得还是香港本土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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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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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以参考香港税局网站。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這項原則本身非常清晰明確,但在實際應用上,有時可能會引起爭議。為清楚說明如何運用這項原則徵稅,我們擬備了這本《地域來源徵稅原則簡介》。這簡介扼要解釋如何運用這項原則,並附以簡單例子,說明對不同的業務實施該項原則時所採用的驗證準則。如欲更深入探討這個問題,我們建議你徵詢專業顧問的意見。

須繳納利得稅的先決條件

根據《稅務條例》,符合下述條件的人士,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以及
有關利潤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首兩項條件簡單明確,第三項條件則需加以闡釋。現在讓我們探討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

多年來,法院都有對確定利潤來源地這個問題作出判決。以下各項原則是根據法院具權威性的判決而確立的:

事實問題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並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於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作業驗證法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概括指導原則,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換言之,正確的方法是查明產生有關利潤的運作,並確定這些運作在何處 進行。利潤來源必須歸因於納稅人產生利潤的運作,而不是集團其他成員的運作。

先前或次要的活動
有關運作所包括的,並非納稅人在其業務過程中所進行的全部活動,重點是確定納稅人獲利交易的地理位置,並將該等交易與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動分開考慮。

作出決策的地點
作出日常投資或業務決策的地點,只是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須考慮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況下,並非是決定性的因素。

從交易所得的毛利
劃分一項交易的利潤是否從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區所賺取,乃根據該交易所產生的毛利而決定。

海外業務辦事處
一個業務單位可能在海外設置辦事處,在香港以外賺取利潤;但如果該單位沒有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並不代表其所有利潤一定是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假如該單位的主要營業地點 設於香港,而該單位又無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則其賺取的利潤很可能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貿易公司的利潤

買賣合約
確定從貨品和商品交易所得利潤的來源地時,一般是以達成買賣合約的地方為根據。" 達成 "一詞不能僅解作法律上的簽立,其涵義亦包括商議、訂定合約和執行合約的條款。

在上訴法院就萬能工業有限公司對稅務局局長一案作出判決後,我們已清楚明白,在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需要作出廣泛考慮。正確的方法是研究所有為賺取利潤而進行的相關運作,而並非單單考慮貨品的買賣。

在萬能工業有限公司對稅務局局長 一案中,上訴法院特別提出:
「貨品在何處購買和出售顯然是重要的問題,但還有其他問題需要考慮。例如,貨品是如何採購和貯存?有關的銷售如何招徠?訂單如何處理?貨品如何付運?怎樣安排融資?怎樣付款?」

如何考慮有關事實
考慮有關事實時,有關商業活動的性質和特點較從事該活動的頻密程度更為重要。該等活動與有關利潤的因果關係才是決定性的因素。

無關重要的事實
在確立一項商業活動的利潤來源地時,與該商業活動沒有直接關係的事實,例如租用辦公地方、招聘一般職員、開設辦事處等,均視為無關重要。

一般原則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達成,所得利潤須在香港課稅。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達成,所得利潤不須在香港課稅。
如購買合約或售賣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達成,則初步的假設是所得利潤須全數在香港課稅,但必須考慮其他有關事實,以確定利潤的來源地。
如果是銷售予一名香港顧客 (包括海外買家在香港的採購辦事處),有關的銷售合約通常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如有關人士不須離開香港,而是在香港透過電話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互聯網,達成買賣合約,則有關合約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從貿易所賺取的利潤只可劃為須全數在香港課稅或完全不須在香港課稅,分攤計算有關利潤並不適用。

製造業的利潤

製造貨品的地點
製造業的利潤來源地是製造貨品的地點。售賣於香港製造的貨品所產生的利潤,全部須在香港課稅。倘若貨品的製造工序部分在香港進行,而部分在香港以外進行,則與在香港以外的製造工序有關的利潤,不會視作為在香港產生的利潤。製成品在何處出售,則屬無關重要。

就製造貨品與內地的單位作出加工或裝配安排
香港公司在內地所涉及的加工貿易一般分為兩類: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來料加工
在來料加工中,管轄各方合約關係的文件是加工合同。加工合同載列香港公司和內地加工企業的權利和義務。香港公司負責無償提供原料和機器,並提供技術和管理知識;內地加工企業負責提供廠房、水電設施和勞工。香港公司會向內地企業支付加工費用,以作為加工服務的報酬。原料和成品的法定所有權仍然歸香港公司。

嚴格來說,有關的內地加工企業是與香港公司分開的一個獨立分包商。因此,香港公司從售賣貨品所得的利潤不應存在須分攤計算的問題。不過,本局認為,香港公司在中國內地的業務運作補足其在香港的業務運作。為認同香港公司在內地的業務運作,本局一般會接受有關的香港公司按 50 : 50 的比例分攤利潤。

進料加工
在進料加工中,製造業務由一間在內地註冊成立及與香港公司有關聯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企業)進行。香港公司向外資企業出售原料,並從外資企業購回成品。香港公司從事原料和成品的貿易,而外資企業則負責製造成品。原料和成品的法定所有權分別由香港公司轉給外資企業和由外資企業轉給香港公司。

本局認為,香港公司從香港進行的「買賣交易」所得的利潤不可歸因於在內地經營業務的外資企業的製造業務。貿易利潤的來源必須歸因於產生貿易利潤的香港公司的運作。其利潤應全數課繳利得稅,不得作出分攤。

製造工作由內地的獨立分包商承包
如果香港公司將裝配工作外判給內地不同承包商,其中涉及非常多的平價及短期的承包項目,而香港公司對裝配工作的參與亦微不足道,則在內地進行的裝配工作不視作由香港公司所進行。鑒於該香港公司沒有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任何製造業務,其利潤應全數課繳利得稅,不得作出任何分攤。
從買賣交易所賺取的佣金

提供服務的地點
業務單位為顧客的產品覓得買家或為顧客所需產品覓得供應商而賺取佣金,安排委托人進行業務交易,便是產生該筆佣金收入的有關活動。進行有關活動的地點,便是這項收入的來源地。如這類活動在香港進行,則該佣金收入的來源地便是香港。

委托人的所在地、代理人如何尋找委托人,以及賺取佣金前後的相關活動在何處進行等問題,通常都與確定佣金收入來源地無關。

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賺取佣金收入,但產生佣金的活動全部都在香港以外進行,則該筆佣金不須在香港課稅。
2015-07-28 15:07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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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mi

赞同来自: YAMY6491

签署合同、货物、公司员工等操作都不在(经)香港
2015-08-03 01:4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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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8 21:4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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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AINE

赞同来自:

自己上香港税务局网站查一下
2015-08-05 11:04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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