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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所得税(利得税)税率(适用于2008/09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 法团 : 16.5%
- 法团以外的人士 : 15%
(2) 特惠税率
- 从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润或利息收入,以及专业再保险公司的离岸业务所得,其税率为一般税率的一半。
所有的纳税人,不论其居住地或注册地,一律按法团或法团以外的人士的税率纳税。
但是,任何年满18 岁或未满18 岁而父母双亡的香港永久居民或临时居民,均可选择按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计税,以减轻将利润及收入全部以标准税率计税时的负担。当采用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税款较分别以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计税的税款为低时,纳税人将可透过该选择得到税务宽减。
(注)
(1) 2014/15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2) 2013/14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
(3) 2012/13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
(4) 2011/12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12,000元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