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的意见均认同,股份面值未能达到保障债权人和股东的原定目的,甚至有误导之嫌,因为股份面值并不一定显示股份的真正价值。
在其他可资比较的普通法适用地区,无面值股份的认受性日高。他们普遍认同,废除股份面值制度,可建立一个在各方面更清晰、简单及一般而言对商界更有利的环境。已采用强制性无面值股份的地区包括澳洲、新西兰及新加坡。
常见问题:
主要的变化是什么?
1. 所有股份都没有名义价值(面值)。
2. 股份溢价、资本赎回储备及法定资本被废除。
3. 发行股份募集的所有资金均作为“股本”入账。
4. 于2014年3月3日,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的任何贷方结余与现有股本金额合并。
5. 与股份溢价类似,“股本”可用于冲销:
- 公司开办费用;或
- 支付的各项获准佣金;或
- 发行股份的任何其他开支。
6.发行分红配股,而无须资本化可供分配利润或其他合适的储备。
无面值股份制度在何时实施?
废除所有香港公司的股份面值的措施已于2014年3月3日新条例生效时实施。
废除股份面值是否只适用于新成立的公司?
不是。新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地公司,不论公司是在新条例实施前或实施后成立。新条例第135条订明,公司的股份没有面值,而该条适用于在该条的生效日期前发行的股份,亦适用于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后发行的股份。
无面值股份与有面值股份之间有何分别
无面值股份与有面值股份基本上没有分别,两者都是股份,属于公司股权的一部分,但有面值股份附有定额表面价值,而无面值股份则没有。
采用无面值股份制度会带来什么重大改变?
根据旧《公司条例》(第32章)(下称「旧条例」),凡在香港成立为法团而有股本的公司,均须为其股份设定面值。这相当于股份可以发行的最低价格。
公司亦须在其组织章程大纲内述明公司可发行的最高股本金额(此为「法定股本」的要求)。
股份发行价高于其面值的的差价称为「股份溢价」。根据旧条例,法例对公司如何处理股份溢价,以及如何入帐均有所限制。
在新条例下,由于引入强制无面值制度,相关的概念例如面值、股份溢价,以及法定股本的要求已再无必要,并已予废除。
在无面值股份的环境下,公司可享有更大灵活性更改其股本,例如公司可在没有发行新股份的情况下,将其利润资本化,以及在没有增加股本的情况下,配发及发行红股(新条例第170条)。
在没有面值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厘定公司的「股本」?
在新制度下,发行股份的全数收益会贷记入股本,成为公司的股本。即使废除了面值,已发行或已缴款股本的概念仍然合用,亦同时反映出在股份溢价帐中的金额。换言之,这等于公司实际从股东收取的出资额。
已缴款股本、已发行股本及部分缴付股款的股份的概念仍继续合用。不过,它们会与已发行股份的已付或同意支付的总代价相关,而非关连股份面值。
废除股份面值后,董事是否可以完全自由地厘定股份的发行价?
股份的发行价是公司(发行股份者)与投资者(认购股份成为股东者)之间的商业买卖。废除面值虽然撤销公司可发行股份的最低价格,但这不表示董事能完全自由地厘定发行价。董事仍须履行凌驾一切的受信职责,真诚地厘定发行价。
废除股份面值后,会否影响我们公司发行红股的能力?
不会。在无面值制度下,公司可发行股份而无须把金额拨入股本帐。因此,虽然不再有股份溢价帐,但公司仍可继续发行红股(新条例第170(2)(d)条)。
在无面值股份制度下,股份如何合并或再拆分?
公司继续可以有效地合并和再拆分股份。虽然无面值股份没有面额可供拆分,但增加股份数量亦可达致与再拆分股份相近的效果。由于没有面值的限制,将股份合并成较少数量的程序应会大大简化。此举只会令股份数目减少,而不会对股本有明显的影响(新条例第170(2)(e)条)。
无面值股份制度对原有公司的股份溢价帐有什么影响?
随着面值废除,不会再有「股份溢价」。新条例内的推定条文,订明公司现有的股本款额与在股份溢价帐的款额合并(新条例附表11第37条)。在新条例实施当日已有的股份溢价其先前准许的用途已被保留,例如用于缴付以红股形式发行的股款(新条例附表11第38条)。因此,公司应继续备存原来的股份溢价帐结余的纪录。
废除股份面值制度会否影响原有公司的「资本赎回储备」?
会。由新条例生效日期起,公司的资本赎回储备的任何贷方结余,会成为公司股本的一部分(新条例附表11第37条)。
原有公司是否需要通过任何决议或采取任何步骤,将「股份溢价」及「资本赎回储备」转换为「股本」?
不需要。一如问11及问12所解释,新条例就此目的载有推定条文。
从会计角度而言,公司需要做的是在新条例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将列于公司股份溢价帐及资本赎回储备帐贷方的款项,拨入股本帐。如财务报表的年度结算日是在新条例生效日期之前,则公司须继续披露股份溢价帐及资本赎回储备帐。如财务报表的年度结算日是在新条例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则公司须将股份溢价帐及资本赎回储备帐的结余拨入股本帐这一情况反映出来。
废除股份面值会否影响股东因被催缴部分缴付股款的股份的未缴款项所须负上的法律责任?
不会。如有催缴就于新条例的生效日期前发行的股份的尚未缴付的款项作出,股东在该项催缴方面的法律责任(不论因股份面值的理由或作为溢价),均不受股份不再有面值所影响(新条例附表11第39条)。股东仍须就未缴的款项负上法律责任。
原有公司是否需要因股份面值的废除而删除或修改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内有关股份面值的条文?
新条例生效后,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新条例生效后须视为组织章程细则)内有关法定资本及股份面值的条文,就所有目的而言,均须视为已被删除(新条例第98(4)条)。公司的股本即其已发行股本。新条例附表11亦载有引入无面值制度的过渡性及推定条文。
如原有公司通过的决议及发行的股票曾提述公司股份的面值,该等决议及股票会否因废除股份面值而失效?
不会。新条例的法定推定条文(附表11第40条)订明,为解释及应用在新条例生效日期前(i)公司作出的决议及(ii)签立的信托契据或其他文件这两个目的,凡提述股份的票面值或面值(不论是以明示或隐含的方式),即提述该股份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的面值。
如原有公司订定的某些合约内有提述股份的面值,公司是否需要修订该等合约?
新条例载有关于由有面值股份改为无面值股份制度的过渡性及推定条文(附表11第35至41条)。该等条文旨在提供法律保障,以确保藉提述面值或相关概念订定的合约权利,不会因废除面值制度而受到影响。过渡性及推定条文为公司节省大量工作、开支及时间,也减低出现争议的可能性。
董事需要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吗?
新公司条例中的过渡条款,旨在提供法律保障,以确保藉由面值及相关概念订立的合同权利不因废除面值制度而受到影响。不过,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其第7/2012期的对外通告中建议,董事在2014年3月3日前检视他们公司的特別情況,以决定是否需要对公司的文件做出更多特定的修改。例如包括公司章程、合同、信托契约、可转换债券或优先股以及股份证明书等。如有需要,公司应因其个别情况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