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你也要了解这些情况,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后的亏损)指任何人士在评税基期内以一般会计准则,及依照《税务条例》对收入及可扣除项目的规定,计算出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或蒙受的亏损)。 利得税的评税基期未必与课税年度(即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相同。
评税基期为以下的其中一段期间:
截至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为止的一年(与课税年度相同);
如业务年结并非于3月31日结算,则在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为止一年内终结的会计年度(举例:如公司的每年结算日是5月31日,阁下于2015/06课税年度须申报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账目。 );
如账目以农历结算,则在有关课税年度终结的农历年;
如属新开业务,请参阅下文。
新开张业务之利得税评税基期
假设阁下的业务于2014年7月1日开始营业,而会计账目于每年 12月31日结算(即首个会计年度于 2014/05 课税年度结束),业务的评税基期是:
2014/05课税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15/06课税年度: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假设阁下的业务于2014年7月1日开始营业,但会计账目于每年5月31日结算(即首个会计年度不是在2014/05课税年度结束),业务的评税基期是:
2014/05课税年度:无
2015/06课税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
2016/07课税年度: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