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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凡是香港公司,每年所必须要办理的重要事项之一便是向香港政府申报利得税。2008/09及其后年度香港政府规定有限公司的利得税率为净利润的 16.5%,无限公司的利得税率为净利润的15%。如果公司该年无经营或经营亏损以及海外盈利,则无需纳税。
说说香港税制法规
香港税制由税务法例和税收政策两部分构成:
税务法例主要是指香港法例第112章的《税务条例》,它于1947年颁布,规定了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利息税4类主要税种的征收。税务法例还包括香港法例第20章授权港督颁布的临时税务法例,以及其他法例中涉及到的税收部分,如根据香港法例第111章遗产条例而制订的《遗产税条例》。香港税务局负责执行的税务法例主要有8个,即:《税务条例》、《遗产税条例》、《印花税条例》、《**税条例》、《娱乐税条例》、《商业登记条例》、《酒店房租条例》和《储税券条例》。税务法例规定了税收征收原理、原则和方法,一经产生,长久不变。
税收政策由财政司负责制订,就各税种的税率、征免标准等作出规定。税务政策需要根据每年经济状况和政府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调整,由财政司在每个财政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预算案中提出,经立法局通过后执行。
多年来,香港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低税的基本方针未变。目前香港共课征15个税种。其中,直接税4种,即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遗产税4种直接税。且11种间接税中较重要的有差饷、印花税、消费税、**税、娱乐税等。在很长时间内,香港间接税占主要地位。70年代以后,间接税的比重才逐渐被直接税超过。香港当局只行使单一的地域管辖权,不行使居民管辖权。对于香港居民和非居民,都只就其来自香港的所得征税,而且税率很低,比国际一般税负低一半以上。香港居民不会因税收管辖权重叠而引起双重征税,但对于非居民则可能造成双重征税。对此,香港当局除与美国签订《航运公约》涉及有关税收事项外,还对英联邦成员国公司做出了宽减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其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也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特区政府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收事务。
香港税法总体而言比较宽松。对违法者的惩处一般采取罚款形式,严重者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监禁最高也在三年以下。相比中国内地频繁动用长期徒刑甚至动用死刑(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而言,宽严程度可谓天壤之别。
香港实行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权分立。在税法上的体现就是:一切税收立法权均由立法会掌握,税务局不得自行发布红头文件颁布、修订或者解释税法。纳税人与税务局发生争议,法院有权进行实体上的裁决。因此,香港税法十分稳定、透明和公正。与中国内地税务局几乎集税收立法、解释、执法和司法(明确排除法院在税收实体法上的裁决权)权限于一身截然不同(造成税法不透明、变化不定和欠缺公正)。香港没有繁苛的发票管制制度。
香港税收执法相对规范。除履行税务检查权外,税务官员与纳税人一般不见面,而通过公文邮件往来。对应纳税额发生争议,纳税人除可以向指定法律性机构上诉获得裁决外,纳税人可与税务局经协商而达成和解。此外,香港税务局长获法律授权可“以罚代刑”(指处以罚款而不作刑事起诉)。
近年香港对利得税宽减:
(1) 根据2015-16年度财政预算案,2014/15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此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2) 2013/14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
(3) 2012/13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
(4) 2011/12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12,000元为上限。
关于香港利得税参考:http://www.gov.hk/tc/residents ... 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