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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类型:
1、无限企业:独资、合伙
2、公司法团:
a.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b.担保有限公司
c.非香港公司(海外公司)
3、社团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限于各成员所分别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如有的话)。
(大部分有限公司属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有限公司–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限于各成员藉章程大纲承诺在公司一旦清盘时所分别分担提供的公司资产的款额。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往往用于成立会所、社团、学校、慈善团体等。这种公司的特点是,公司成立时,成员可不出资,公司所需要的资金可以另行筹措,股东的责任界限是承诺保证额,如果公司清盘时,营运资产已足够清偿债务,则股东不须最终出资。但是,假如承诺人最后不能履行承诺,其风险必然会转嫁给债权人。
(非牟利机构通常注册为担保有限公司。)
非香港公司,也叫海外公司,即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并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是指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为法人并于《公司条例》生效后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以及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为法人并于《公司条例》生效前已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而且在《公司条例》生效时仍继续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公司。
香港公司分行: 已经成立了香港有限公司,为了业务的需要,可以在已成立的有限公司属下成立数家分行,把业务分门别类,如:集团、集团公司、总公司、协会、商会、基金会、中心、大学、学院、研究院、出版社、旅行社、委员会或其它社团组织的申请登记 。
但一般我们内地朋友设立的香港公司都属是有限公司类型。
在香港,法人机构享有各类税务利益;在香港成立有限公司经营业务,可让经营者享有这些优惠,例如香港与中国内地签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http://tga.mofcom.gov.cn/article/zt_cepanew/。
外地公司在香港开设分公司
在外地成立的公司如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便须在设立营业地点后1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 分公司在法律上并不被视为独立于母公司的法人机构,并采用母公司的信贷评级,情况与独立于母公司的子公司并不相同。
代表办事处
功能有所限制,不可以从事营利性的商业活动。 这种商业形式适合有意在港寻找商机的公司,作为进行较大投资前的过渡性安排。 当有关公司需要进行产生法律责任的商业交易,就要将代表办事处提升为有限公司或海外公司在香港的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