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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的相关规定,香港居民转让其在内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上述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或该内地居民公司在香港居民转让公司股份之前三年内,公司纳税年度终了时的账面资产曾经达到50%以上为不动产,内地有权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征税。因此,香港居民企业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需要按照以上条件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