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第一年报税亏损,可以接下来三年不用报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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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公司第一年报上去是亏扣的,在公司利得税申报完成之后,在下列情况下,香港税局按惯例不会要求企业每年递交利得税报税表:
1)尚未开始或己停止且尚未重新开始经营的行业或业务:或
2)所经营行业或业务未有赚取(在抵销任何承前损前)应评税利润。应评税利润为按照《税务条例》计算的应棵税利润。
公司如符合上述情况,则暂时无须毎年递交利得税报税表,但税局将会复查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发出利得税报税表。因此,如果公司于今后收到报税表,必须遵照规定办理:否则本局可向贵公司采取法律或其他必须行动。如香港公司不满足如上情况,则需要主动申报利得税。
税务条例特别制定了公司及其他人士所发生或应承受的亏损的处理的较宽容的扣除规定。包括:任何此类人士所蒙受的亏损,将自动与该课税年度中应缴纳利得税的其他来源的溢利抵销。若未能全数抵销,余额可无限结转,并在以后的课税年度中抵销任何应缴纳利得税的溢利;当一评税年度的应税评估成为最后不可置疑的评税时,即使按照利得税规例计算出现实质亏损,但按照最后评税,该课税年度不应有亏损出现%,故不能根据税务条例第190条(%)款获得宽免税款;若以合伙营业的合伙人身份分担的亏损未能被现有的溢利抵销时,未抵销部分可无限期地结转下年,以抵销任何应缴纳利得税的溢利,但须以抵销从该合伙营业分配的溢利为先。该等亏损,并不因退出合伙营业而失去,但有限责任合伙人另有严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