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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离岸公司

律师与离岸公司

自从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意味着从这一天起中国要同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遵循出口和外国投资方面的全球规则,而中国的企业要开始同世界所有的企业开始竞争,有人形象地将此比喻为“和瞪羚一起赛跑,和狮子一起捕食”。此前的贸易和投资壁垒将被完全打碎,离岸经营业已成为铲平世界的十大动力之一。当站在这被铲平的世界平台上的时候,如何使企业变成国际化的企业—跨国企业—全球整合的企业,使用离岸公司进行离岸经营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而离岸公司的法律业务,对于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企业的服务者——中国律师来说,则完全是一个崭新的业务,是非诉讼中一个即将闪烁的亮点。

一、认识离岸业务

离岸金融中心从理论上主要可以划分为三类:伦敦型离岸金融中心、纽约型离岸金融中心和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以伦敦为代表的伦敦型离岸金融中心的特点是:经营的货币是境外货币,市场的参与者既可以经营离岸金融业务也可以经营自由市场业务,经营离岸业务不必向金融当局申请批准。以纽约为代表的纽约型离岸金融中心的特点是:经营的货币可以是本国货币也可以是外国货币,离岸业务和传统业务必须分别设立账户,经营离岸业务必须向当局申请。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特点是:无金融管制,税收优惠,政局稳定。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就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离岸金融中心。世界上比较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群岛、西萨摩亚等。这些国家多为英国的前殖民地 , 在很大基础上保留了英国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并且纷纷以法律的手段培育出了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当地政府对这种公司几乎没有任何税收, 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这些区域一般被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或称为离岸法区、离岸管辖区。其中“离岸”的含义就是指投资者的公司注册在离岸法区,投资人不用亲临注册地,而其业务运作可以在注册地以外的世界各地直接开展。所谓的“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居民在原居住地以外的离岸法区成立的这种国际业务公司。离岸公司与一般本地经营的有限公司相比存在很多区别,具有很多优势, 因此众多商家与投资者选择了使用离岸公司的离岸发展模式。具体来说,离岸公司的优势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1.税收政策优惠
离岸公司最大的优势体现在税收上。与一般有限公司按照营业额或利润缴纳税款的做法不同,各离岸法区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离岸公司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免交当地税。投资者设立的离岸公司,只需向政府交纳每年的管理费,一般无需再缴纳其他税款。此外,投资者在母国企业的利润也可以转移到离岸公司的账上,从而利用离岸公司税收上的优惠达到避税的目的。通过利用离岸公司妥善安排税务,可以实现合理,合法避税,减轻企业税务负担的效果。
2.注册管理简便
离岸公司的注册程序比较简单,注册人无须亲自前往注册地办理,可以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代为完成。离岸法区的政府还允许当地的公司注册很多空壳公司, 这些公司已经基本完成了注册程序,但没有实际运作,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及人员安置等问题。客户通过购买这类空壳公司,可以迅速拥有一间离岸公司。离岸公司在管理上也很方便,一般无需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即便有的离岸法区对此进行了规定,其会议地点在选择上也很自由。
3.方便资本运作
中国是一个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这直接导致企业在国际融资过程中需要忍受旷日持久的审查和批准。中国对于外商投资设置了种种审批程序,增加了操作的时间和资本运作的风险。而通过注册离岸公司,在境外用离岸公司的名义进行兼并、收购、上市等,可以规避国内的审批,方便资本运作。
4.隔离经营风险
通过设立众多离岸公司,搭建复杂的公司股权架构,可以使从事不同业务的子公司间彼此独立,从而使集团公司各项业务的经营风险限定在各个离岸公司承担的有限责任范围内。当集团公司某一方面业务出现危机时,直接影响到的是控制此项业务的离岸公司,而不会直接波及到母公司。因此,大型集团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往往会注册多家离岸公司,搭建复杂的公司股权结构以实现风险隔离,此即所谓的“越复杂,越安全”。

二、掌握离岸工具

离岸公司的众多优势决定了其广泛的用 途, 以下介绍三种离岸公司最常见的用途:
1.税务筹划工具
税务筹划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它是指纳税人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合理安排和筹划来达到税负最低的目的。可以说,税务
筹划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纳税优化选择,是一种符合政府政策导向的经济行为。注册海外离岸公司是目前许多企业所采用的税务筹划方法之一。巧妙利用世界各国税收政策的差别,可以客观上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例如,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可以通过利用离岸公司低价购入和高价售出的办法,将利润转移至离岸公司,从而利用离岸公司境外所得免税的税收优惠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海外投资工具
企业可以将在海外设立的离岸公司作为他们海外投资的一个工具。西方投资者在投资内地时,出于对内地法律、政策稳定性等因素的考虑,往往选择首先设立离岸公司, 然后利用离岸公司对内地投资。中国企业遵循“走出去 ”的发展战略 进行海外投资时,也可以主动地使用离岸公司作为投资工具,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合资、并购、股权交易。同时也可以离岸公司的名义在海外合法持有财产。
3.海外融资工具
由于离岸公司的地位得到国际金融市场的普遍承认,所以可以根据各国不法律的规定开展融资活动。以内地企业在香港红筹上市为例, 若采用造壳上市的方式, 第一步就是注册离岸公司。然后通过离岸公司才能进行之后的收购、上市等步骤。因此, 离岸公司是一个重要的海外融资工具。

三、熟悉离岸法区

不同离岸法区法律对离岸公司的规定各有不同。例如,根据《1981年百慕大公司法》在百慕大成立的豁免公司,根 据《开曼群岛公司法 》在开曼群岛成立的豁免公司,以及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在BVI成立的商业公司( BC), 是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三类离岸公司。虽然百慕大、开曼、BVI三地法律 对于离岸公司的规定极其类似,都突出“避税”的特点,但在具体规定上也存在着差别。律师只有充分了解他们各自的特点,才能为客户设计出最适合的选择方案。例如,如果客户注册离岸公司的目的是作为未来香港上市的主体, 我们便不会向其推荐BVI的BC。因为香港只允许中国内地、香港、百慕大和开曼群岛四地注册的公司作为上市的主体,BVI的BC虽然费用非常低廉, 但却不能达到未来上市的目的。三地离岸公司之间的区别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成立
注册百慕大豁免公司首先需要向百慕大金融管理局提交申请和相关的声明,以获得豁免公司发行股份的批准。开曼则要求豁免公司的一位董事必须在注册时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一份已签署的声明,表明豁免公司将主要在开曼境外经营业务。BVI对注册公司程序的特别要求在于,在注册公司的文件中必须包括由负责注 册BC的注册代理出具的一份确认函。
2.股东名册
百慕大要求豁免公司的股东名册应存放在其注册办事处,并且要可供公众查阅 , 而开曼群岛对于豁免公司的股东名册则无此要求。BVI要求BC必须保留股东名册并存放在其注册办事处,但无需供公众查阅。
3.公司章程
BVI要 求向公司注册处存档的章程大纲必须包含章程细则,并且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可供公众查阅。开曼对豁免公司没有作硬性要求,只规定豁免公司可以将章程细则进行存档。而百慕大则规定豁免公司的章程细则无需向公司注册处存档, 也无需供公众查阅。
4.审计师
百慕大要求豁免公司的股东必须任命一名公司审计师,该审计师要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如果全体股东和全体董事以书面形式通过或在股东大会上同意不需要审计师, 则可以免除此项要求。开曼公司对此无硬性要求。《BVI商业公司法》对年度审计及审计师的任命没有规定。
5. 股东会议
百慕大豁免公司必须在每个公历年内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在符合章程细则规定的条件下,至少应有一人代表股东到场股东大会才有效。开曼和BVI
则不要求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6. 股本
百慕大法律不允许发行不记名股票及无面值股票,但可以发行零碎股。BVI要求BC股份的股款必须全额支付。而百慕大和开曼则规定股份的股款可以全额、部分缴付,也可以不缴付。
7. 招股书
《百慕大公司法》要求向公众发股的任何公司应编制招股书并将其存档于公司注册处。开曼和BVI的法律不要求其豁免公司和BC在向公众发股时发出或公布招股书。
8. 股份转让
对百慕大豁免公司的股份进行转让,受让人通常必须得到百慕大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其他两地的离岸公司进行股份转让时仅需遵守公司章程细则中的规定。

四、代理离岸事务

律师事务所在离岸公司业务开展中,主要为客户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前期咨询
客户对于各种离岸公司之间的区别往往缺乏了解。律师要根据客户自身的不同情况和需求,就离岸法区的选择、拟注册何类经济实体、可能遇到的法律和税务问题等等,为客户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并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从而达到让客户以最少的时间、精力、费用和最低的税负,拥有一个最合适的海外离岸公司的目的。
2.注册代理
目前内地客户注册海外离岸公司的途径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委托海外注册中介机构在内地开设的分支机构注册,委托注册地的投资银行注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和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注册。
第一种委托普通中介注册方式的优点是,中介费用低、注册时间快。但是其缺点也很明显,此类中介机构会向客户极力推荐与自己业务往来密切地区的离岸公司,而不作横向比较分析,因此客户注册的离岸公司并不一定最适合自己的情况。而且粗糙的法律文件可能会在今后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第二种委托投行注册方式的优点是,投行会为其感兴趣的客户提供个性化和针对性的服务。其缺点是投行会对客户的经济实力和发展前景提出要求,实力一般的客户可能不会得到投行的青睐。
第 三 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方式的优点是,会计师擅长税务筹划,会为客户在离岸公司税收方面提出建议。其缺点是会计师对于法律的理解不深,在需要复杂法律比较分析和法律文件制作的情况下,不能提供理想的服务。
第四种注册方式,即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其优点在于这些律师所大都有海外从事国际避税以及注册离岸公司的经验,同时熟悉各国法律以及外汇管制政策。对客户来说,选择这类律所进行注册,其后顾之忧会减少很多,法律纠纷的风险会降到最低。但委托律所的费用相对于委托其他中介机构也要高
出很多。因为这其中不但包括了其他中介同样需要支出的费用,还包括律师对企业情况调查的费用、对注册地情况调查的费用、与注册地律师进行协作的费用以及法律服务方案的设计费用等法律服务费。委托律师注册离岸公司的一般步骤是:
(1)客户与申请人本国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并缴纳费用;
(2)申请人向本国律师提供注册离岸公司所需的基本信息;
(3)本国律师与注册地律师联系,并准备注册公司所需法律文件;
(4)本国律师或注册地律师代办注册公司手续,如申请公司名称、提交公司章程、交纳公司注册费及商业登记费用、刻制公司印章、提供当地秘书等等;
(5)离岸公司注册成功。
除了注册新的离岸公司,客户还可以选择购买现成公司的形式拥有一间离岸公司。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客户没有能力了解壳公司资料的真实性,仍然需要委托律师代为购买,并对目标壳公司的真实性作出判断。例如,由申请人本国的受托律师事务所向注册地的中介机构作出关于目标公司的结构、资产以及债权债务情况的调查和了解,在出具律师意见书给客户证明所购公司为“干净的壳公司”后再将所购公司资料转给客户。
3、提供配套服务
律师事务所可以为客户注册离岸公司提供所需的配套服务,以此来完善服务内容,方便客户。具体的服务内容可以包括:协助客户以最小费用在注册地 设 立 虚 拟办事处,代收信件传真、代接电话,以发挥国际公司实际运作带来的提升公司形象、开展国际化业务、增强客户信心的作用;代理离岸公司的年检或续牌、代缴税费服务等。离岸公司的优势和其在国际上的广泛应用,决定了它在努力与国际交往的中国必将拥有更广泛的发展空间。律师在离岸公司的设立、运营中均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对离岸公司法律服务领域的开发,必将成为律师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另一个亮点。引用IBM的管理经验:在国际化阶段,企业立足本土,以在国际竞争市场中获利为首要目标;到了跨国企业阶段,企业的成功是由一个个机构完整、业务独立,但位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分支机构实现;而当我们迈向全球化企业阶段时,各地区的优势将得到充分发挥,企业成为全球统一架构的实体,不同国家和区域将承担个工作的某一部分,从而真正实现一个最佳的优化组合,那就是以最适合的成本,将最适合的工作放到最适合的地方。让我们律师为企业的全球化提供“因地制宜,适得其所”的法律服务吧。
2015-03-27 07:06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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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hy_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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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注册离岸公司贵死了
2015-03-27 09:28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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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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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找律所做的那应该都是算真正的大公司跨国公司吧,做外贸的谁会找律所注册离岸公司。
2015-03-27 11:01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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