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第一次违例
组别(i) 少征收税款的10%。
组别(ii) 假如发出了两次或以上估计评税后才提交报税表,则为少征收税款的20%。
(b) 5年内第二次违例
组别(i) 少征收税款的20%。
组别(ii) 假如发出了两次或以上估计评税后才提交报税表,则为少征收税款的30%。
(c) 5年内第三次违例或其后再犯
组别(i) 少征收税款的35%。
组别(ii) 假如发出了两次或以上估计评税后才提交报税表,则为少征收税款的50%。
以上的百分比仅作为一般指引,并可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而上调或下调。一般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延迟呈交税表时间的长短、所涉及的税款、违犯有关事项的原因、纳税人的态度以及纳税人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在计算5年内违例的次数时,〝违例〞是指犯事人曾接警告信、以罚款代替检控、被法庭罚款或收到第82A条的罚款评税。
如涉及漏报或少报利润,则D部分的罚款政策同样适用。但个案本身并没有接受实地审核或调查这一事实将会被视为一宽减因素,以作考虑。
《税务条例》 第XIV部的罚则包括:
(1)任何人作为雇主无合理辩解而不遵照第52(2), (4)至(7)条的规定,本局可根据第80(1)条对其提出检控 。
违犯有关罪行可被罚款10,000元 ,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将未有遵办的事项办妥。
(2)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照第51C条的规定备存业务纪录,本局可根据第80(1A)条对其提出检控。
违犯有关罪行可被罚款100,000元,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时间内将未有遵办的事项办妥 。
(3)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有以下行为,本局可根据第80(2)条对其提出检控 :
(i)填报不正确的报税表 ;
(ii)作出不正确的陈述 ;
(iii)提供不正确的资料;
(iv)未有按时提交报税表;
(v)未有把应课税事项通知本局。
违犯有关罪行可被罚10,000元及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4)任何人蓄意意图逃税或协助他人逃税,本局可根据第82条对其提出检控:
(i)在报税表中漏报任何应填报的款项;
(ii)在报税表中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记项;
(iii)在申索扣除项目或免税额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
(iv)签署不属实的陈述或报税表 ;
(v)在回复按照《税务条例》的规定而提出的问题或索取资料时给予虚假的答复;
(vi)编制或备存虚假的帐簿;
(vii)使用欺骗等手段逃税。
不依时缴税的后果
根据《税务条例》( 第 112 章 ) 第 71(1) 条,依照税务条例条文而征收的税款,须按评税通知书内所指示的方式在该通知书内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缴付。若非如此缴付税款,须被当作为拖欠税款。
如在评税通知书上订明的日期后纳税人仍未缴交第一期税款,第二期税款将视为立即到期论。评税通知书内尚未缴付的应缴税总额将全数被视为欠税,税务局得立即予以追讨。
税务局局长可立即根据《税务条例》第 XII 部的规定,采取法定追税行动 ( 包括征收百分之五附加费、向第三者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及进行法律行动等 ) 以追收欠款。
税务局采取的追税措施
1、对逾期未缴交的税款征收附加费
2、向第三者包括纳税人的雇主、银行、租客、债务人、顾客等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追收税款
3、在区域法院进行民事起诉追讨欠税
4、向区域法院申请阻止离境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