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征求意见是否已经通过?
2015年3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22号,公布了已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015年目录》”)。《2015年目录》将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发改委和商务部于2011年12月24日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2011年目录》”)。
《2015年目录》的内容
《2015年目录》涵盖以下三个部分: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鼓励类目录”),包括12个产业类别349个产业条目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限制类目录”),包括13个产业类别38个产业条目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禁止类目录”),包括11个产业类别36个产业条目
《2015年目录》与《2011年目录》的比较
与《2011年目录》相比,《2015年目录》做出的修订包括:
►大幅减少限制类条目,限制类目录中的产业条目从79条减少到38条。
►在制造业领域,《2015年目录》取消了对有色金属冶炼、名优白酒、小型工程机械、普通轴承、感光材料和氯霉素等产业项目的外商投资限制。
►在服务业领域,《2015年目录》取消了对直销、邮购、网上销售、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土地成片开发、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和经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法律咨询(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在《2015年目录》中被列入禁止类目录)、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以及娱乐场所经营等产业项目的外商投资限制。
►放宽外资股比限制,要求“合资、合作”的产业条目从43条减少到15条,要求“中方控股”的产业条目从44条减少到35条。
►在制造业领域,《2015年目录》取消了对钢铁、乙烯、炼油、造纸、起重机械、船舶舱室机械、输变电设备、煤化工设备、轻型直升机、汽车电子集成系统、名优白酒等产业项目的股比要求。
►在服务业领域,《2015年目录》取消或放宽了对电子商务、连锁经营、支线铁路、地铁、轻轨、海上运输、演出场所等产业项目的股比要求。
►鼓励类目录中的产业条目数量基本不变,保持政策总体稳定性、连续性。
►鼓励类目录修改了76个条目,主要是调整指标和优化结构,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2015年目录》将建筑设计、养老机构、电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经营等产业项目列入鼓励类目录。
►《2015年目录》将《2011年目录》鼓励类目录中的高等教育机构列入限制类目录。
►《2015年目录》限制类目录中明确规定,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行业中方股比不低于50%。该限制规定与发改委令[2004]8号(以下简称“8号令”,即《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的现行规定是一致的。
►《2015年目录》将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商店新列入禁止类目录,这与主席令[2013]5号(以下简称“5号令”,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中的现行规定是一致的。
主要功能与适用政策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了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领域,其他属于允许类,是外商投资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目前,中国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普遍备案和有限核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除《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限制类项目需要核准外,其他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行备案管理,绝大多数由地方办理备案手续。
►对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可以享受进口设备免关税等优惠政策,西部地区的鼓励类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效日期及过渡安排
《2015年目录》将于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在此之后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2015年目录》执行,在此之前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2011年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