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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投资内地公司获得股息是按10%还是按5%算预提所得税?

最佳答案

7

TeeVa - 协桥 - 吴卫宏

赞同来自: baozhu badiwo frgd dandan108 j879868 凡依琳 Hood更多 »

香港与内地签有最优惠双边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率:香港公司股权25%以上,则对股息最低5%;股权25%以下,股息为10%。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最低7%,这也是为什么那么多投资者通过香港公司来投资内地。
2015-01-30 11:37 添加评论
6

P2B

赞同来自: badiwo carsong Peg kivee 凡依琳 Hood更多 »

2013年 4月 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总函 [2013] 165号( 165号文),以处理意见的形式回复基层税务局上报的案件。这些案件均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港税收安排》)股息条款涉及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有关。如果香港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得到确认,香港公司收到内地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就能按照 5%的优惠税率计算预提所得税。165号文进一步阐述在判定受受益所有人时,如何确定国税函 [2009] 601号(601号文)中提到的不利因素,以及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30号( 30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总体来说, 165号文体现的原则和判定方法注重实际,且比较合理,这将有助于香港公司在涉及受益所有人判定的案件中获得有利裁定。

尽管601号文和30号公告为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提供了 解释和指引,但中国的基层税务机关在实践中仍然面临困难。因此,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将这些案例上报国税总局以寻求指示。 在165号文中,国税总局选取了上报自不同省市的五个案件予以回复。所有这些案件都涉及香港公司( 香港申请人)收到中国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按照《中港税收安排》申请协定待遇,并且都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有关。

国税总局并未对案件做出逐一判断,而是为基层税务机关提供了判定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国税总局表示在165号文出台前,已就相关处理原则与香港税务主管当局进行了磋商。

进一步明确601号文中提出的不利因素

165 号文进一步阐述了601 号 文提出7 个不利因素中与股息有关的5 个因素的判定。

股息所得的再分配—— 香港申请人在收到中国内地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后立即再分配给其他香港税收居民的行为, 不构成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不利因素。中间控股公司出于商业理由,在短期内将其股息所得再分配给其控股公司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一解释明确了再次分配的时间 将不构成获得协定待遇的阻碍。

经营活动—— 投资控股中国内地公司应属于经营活动。这一解释会受到作为投资控股公司,本身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香港申请人的欢迎。然而,如果申请人除拥有单个投资项目外,再无其他投资项目或其他不同类型经营活 动,在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将被视为不利因素。

资产和人员配置—— 分析香港申请人资产和人员配置是否与所得数额匹配时,应当综合分析申请人的情况。特别是:
  • 资产不等同于注册资本, 但应结合其资金来源和投 资风险承担等情况进行判定。作为中间控股公司, 许多香港申请人的注册资本非常低,资金主要从其他来源获得。这一说明对该类公司而言十分有利。
  • 对于人员配置,不应仅审查人员数量和相关费用,人员的职责与工作实质应作为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关键因素。例如,申请人虽然只有少数人员(这种情况在投资控股公司中很常见),只要这些人员足够支持申请人投资战略的制定和决策,并且他们确实参与了这些活动,那么人员数量少就不应视为不利因素。

控制权和处置权(针对所得或所得 据以产生的财产) —— 不能仅因香港申请人的股权受控于上一级公司 而否定申请人对所得的控制权或处 置权。判断申请人对于或权利是否 有控制权或处置权,是否承担风险及承担风险的程度时,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是否有授予申请人相关控制权或处置权的规定;
  • 申请人是否发生过相关控制或处置的行为,例如申请人是否将所分得的股息用于项目投资、配股、转增股本、企业合并、收购及风险投资等资本运作活动;以及
  • 已发生的相关处置行为是否出自申请人自主做出的决定,例如申请人自身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

实践中,一些基层税务机关认为中 间控股公司对于股息所得没有控制权和处置权,从而倾向于将其视为 导管公司。很高兴看到165 号文消 除了这一误解,并要求基层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文书和申请人的行为进 行审核。

税收制度—— 考虑到香港税制的实 际情况,香港实行的境外所得不征税的来源地征税原则不应作为不利 于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关键因素。 香港的低税制通常是基层税务机关 否定香港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常见原因之一。文件的这一解释体现了国税总局对于香港的友好姿态。

受益所有人判定的其他原则

30 号公告为符合特定条件的上市公 司从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国被投 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提供了受 益所有人身份认定的“安全港”规 定。似乎一些基层税务机关采取了 一种简单两极的判断方法—— 对符 合安全港规定的申请人直接认可受 益所有人身份,对不符合安全港规 定的申请人,就否定其受益所有人 身份。

165 号文明确了,不能满足安全港规 定,并不意味着对申请人受益所有 人身份的否定。换言之,不符合安 全港规定的香港申请人应通过正常 流程来判定其受益所有人身份。

此外,165 号文提出了管理上的要求, 例如,对同一纳税人的同类投资活 动处理结果应一致,对经营情况发 生实质变化的申请人允许按改变后 的情况申请等。同时也重申,在判 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 综合分析和判断601 号文提出的所 有相关的不利因素,不应仅因某项 因素的存在,而否定申请人的受益 所有人身份。

165 号文的适用性

对于165 号文中未列举到的其他香 港申请人申请认定为股息收益所有 人的,165 号文所述的原则应同样适 用。这是因为所有原则都是基于对 《中港税收安排》的解释,并经过国税总局和香港税务主管当局认可。 对除香港以外的协定国申请人,165 号文不能自动适用。尽管如此,我 们相信165 号文的原则会为相似案 例提供有利参考。

注意要点

165 号文为中国税务机关根据《中港税收安排》判定涉及股息的受益所 有人身份提供了重要原则和指引。 学习这些原则和指引对香港和其他 协定国的投资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 他们应重新审视相关的要素,包括如何使用或进一步分配来源于中国的股息所得、目前的投资架构和运营模式哪些对判定有利、是否有恰当充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等等。所有这些都能帮助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协定优惠待遇时,为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做好充足准备。
2015-01-30 12:10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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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姜

赞同来自: Kimo frgd

5%

再补充一个问题:为什么红筹上市第一层架构总会设置一个香港公司?

答:设立一层香港公司系为节税考虑。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如果香港公司作为受益所有人直接拥有内地分红公司25%以上的权益,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而一般的境外企业从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所获得分红的预提税是10%。因此香港公司是为税务考虑存在的。
2017-02-20 15:21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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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b

赞同来自: frgd

如果香港公司投资内地公司,股份为25%或以上,内地企业向股东香港公司分红时,需要代扣5%的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

香港公司向股东分红时,因为其全部收入来源于内地投资企业对其的分红,收入来源非香港本地,无需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2017-02-23 09:41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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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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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向香港股东分红是 5%所得税。
2015-07-03 10:16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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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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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 5%股息分红所得税优惠
2017-04-18 23:21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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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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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企业投资国内公司,股利所得税 10%,如果占国内公司股份25%以上,则是5%。
2017-10-18 20:03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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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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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持股内地公司25%以上股份,就可以享受5%的分红税。
2022-11-29 15:06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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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a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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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5%
2015-01-30 11:30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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