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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回答加工企业进出口企业提问的42个问题

在其它地方看到的,转过来,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不作价设备能否租赁?加工企业是否允许租赁设备用于生产?
不作价设备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加工贸易企业可租赁设备用于生产。
2.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后,是否允许转让?是否可以自行处理?
该问题我关已请示总署,待总署答复明确具体做法。
3.加工贸易鼓励项目免税进口设备已过5年监管时间,是否可以用来生产加工内销产品?
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届满,企业可自行处置,包括用于生产加工内销产品。
4.来料加工工厂未过监管期的设备是否可以转让其他来料加工工厂使用?
若对方来料加工厂已办理不作价设备备案,且均为免税设备,则可结转至对方企业使用。
5.外商独资企业、鼓励项目,2005年照章征税进口一批设备,向何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具体流程如何?
经商务等主管部门认定,2002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项下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企业,海关对其进口设备所征的税款实施先征后返。税款退返的基本流程如下:(1)企业向深圳市贸工局递交有关申报资料。(2)市贸工局将有关资料分发海关、国税、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核查。(3)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海关核定返还税款金额,并将已审核资料寄送财政部。(4)经财政部批复同意,海关予以退税。详情可访问中国海关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查阅“署税发〔2007〕466号”等规范性文件。
6.来料加工企业免税进口的设备在解除监管后可否内销?是否需要征税?相关手续如何办理?
该问题我关已请示总署,待总署答复明确具体做法。
7.企业跨关区搬迁,已过海关监管期但未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的设备如何处理?能否结转?
应在企业搬迁前到主管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8.来料加工设备结转后,监管日期从何时起算?是从进口日期开始还是从结转日期起计算5年监管期?
结转后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期限从原进口放行之日起连续计算。
9.来料加工企业进口设备增值税款如何支付?是否可以抵扣?如何抵扣?
2009年1月1日后新备案不作价设备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10.免税进口设备退港维修审批是在口岸海关还是主管海关,手续如何办理?
减免税设备或不作价设备需退港维修时,企业应填制报关单直接向口岸海关申报。
11.购进其他外资企业免税进口设备(未过海关监管期),是否需要缴纳该设备的进口增值税?
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尚在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设备,如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减免税政策待遇的企业,可免征增值税,超出此范围按规定予以征税。
12.残次料国内处理,是否可按照次料低价征税或减免税处理?
企业对残次品进行内销处理时,海关对残次品所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予以征税。
13.营业执照上注明“100%外销”,能否开展内销业务?如何办理手续?
企业能否开展内销业务,需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企业申领到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内销批准证》后到主管海关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14.来料加工厂转营加工贸易,现存料件库存是否需要补交增值税及关税?能否余料结转?
来料加工厂办理转型升级的,原进口料件可结转至新企业继续加工生产。
15.如果鼓励类中100%外销的三资企业现向海关申请内销,现未解除监管的免税设备将来是否会被要求征税?
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企业如申请产品内销,海关对于尚在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设备将予以折旧补税。
16.先销后税,税款如何计算?“先销后税、集中申报”模式下企业内销部分加工成品后,如申请补税,是按原材料补税还是按成品补税?
企业申请加工贸易成品内销时,海关对所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予以征税。计征税款时,适用海关接受企业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7.100%出口的寂寥加工企业如果转为部分内销内购和部分保税进出口并行,如何办理申请手续,具体流程如何?海关如何实施监管?
企业能否开展内销业务,需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企业申领到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内销批准证》后到主管海关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18.外商投资企业可否转厂?如可以,手续如何办理?
“转厂”是“深加工结转”的通俗表述,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深加工结转的基本程序包括:(1)转入、转出企业填写《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向主管海关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2)经海关核准后转入、转出企业按照《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并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如实登记;(3)实际收发货后,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于90日内办结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详情可访问中国海关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等规范性文件。
19.深圳三资企业外发加工到内地内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
若为将部分工序外发加工,企业无需提供担保。若为全工序外发,委托企业为AA类或A类企业的,无需缴纳风险担保金;委托企业为B类及B类以下的,需提供相当于拟外发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担保金或银行保函。
20.外资企业加工环节需要将一个工序外发,海关是否批准,手续如何办理?
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可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委托其他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如有需要,企业可向主管海关提出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申请。一般而言,除经营企业或承揽企业具有涉嫌走私、违规被立案调查,或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情形外,海关均可考虑审核批准。
21.承接外发加工企业是否必须向海关备案?
外发加工业务中的承揽企业无需在海关备案登记。
22.合同尚未核销,相关台帐保证金(风险担保金)能够退还?
台帐保证金和风险担保金均是在手册核销后退还。
23.保税区内B类企业风险担保金能否取消?
按照现行规定,海关主要根据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和业务类型、商品的敏感性等确定是否收取风险担保金。目前,保税区内B类企业申请实行内销集中报关纳税等业务的,仍需收取风险担保金。
24.新版进料加工企业(电子类,厂房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能否免交台帐保证金或风险担保金?
新办加工贸易企业厂房面积超3000平方米,且没有有关必须收取风险担保金情形的,可免于提供风险担保金。
25.请问福田保税区何时可以实现入区退税?海关是否有具体计划?
保税区入区退税属于国家税收政策问题,目前,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实施时间尚未明确。我关一直积极支持福田保税区转型升级和争取恢复入区退税政策,并配合深圳市政府及保税区管理部门制定了《深圳保税区转型发展试点实施方案》,提出恢复保税区入区退税等需求。待国家有关政策和安排明确后,我关将按照海关总署指导精神和要求,积极抓好落实。
26.某公司保在福田保税区内租有两家物流仓库,部分货物需要两家仓库货物拼车后离境,目前转仓货物每次需要安排先出香港假离境再报进口到另一仓库实施拼装后出境,费用较高且手续繁琐,请问:税区海关能否简化转仓操作手续,使企业顺利办理退税?
同一家企业货物存放在不同地方,不存在转仓问题,可直接申报;若属于不同企业货物,可采用一车多单形式进行申报出境。只要系统可跟踪货物实际离境情况就可办理退税,无需货物先离境再回来拼柜。
27.目前加工贸易企业如需外租仓库存储保税货物,必须将该仓库设为分支机构,由于该行为只是企业短期经营策略或与承租方未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该操作较为繁琐。请问:海关能否在保证监管的同时,简化备案手续和要求?
目前,加工贸易企业在原备案厂区之外新设厂房、车间、仓库的,仅需凭企业申请报告(附新设厂房、车间、仓库的设备清单,总厂及新设厂房、车间、仓库的地图)、购买或租赁厂房(土地)凭证以及增资扩容后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等单证资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报备手续即可。
28.请问:普通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保税货物仓储配送业务,是否需要到海关备案,如何办理手续?
开展保税货物仓储配送业务的前提是设立保税仓库,必须由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保税仓库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投入运营。详情可访问中国海关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等规范性文件。
29.深圳海关第一代EDI联网监管模式备案周期短、精确度高,但是目前已经停止办理,第二代总署版操作复杂、费用较高,深圳海关能否继续放开一代EDI模式申请?
目前我关正在开展深圳版联网监管模式向总署标准版过渡,原深圳版联网监管E帐册模式已暂停推广使用。
30.企业已经完成报关转厂新合同手册,但现在出现去年原合同手册的余料大于备案手册的三分之二,请问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将余料结转到新合同手册?
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余料结转手续。
31.目前双A类企业可以得到什么海关政策、措施优惠?
对A类企业,海关将实施“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业务现场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手续,在进口货物起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提前办理报关手续,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加急通关手续,按规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优先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优先组织对报关员的报关业务培训和岗位考核等一系列通关便利措施。
对AA类企业,除享受A类通关便利措施外,海关还将实行信任放行,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报关单电子数据经电子审核后直接进入现场验放环节办理复核、验放手续,对进出口货物适用较低查验率等通关便利措施。
32.主管海关(沙湾海关)电脑显示为“AA”,但稽查海关(布吉海关)电脑显示为“A”,为什么会这样?深圳海关AA与海关总署AA是否有区别?
目前H2000海关系统中对企业管理类别设置有AA、A、B、C、D五种提示,其中“AA”类是指新《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后新增的,H2000系统上企业管理类别是全国统一的,因此不存在内外勤海关电脑显示不一致的问题。如企业在现场确实遇到主管海关和外勤海关显示不一致的情事,可联系主管海关将问题及时反馈企业管理处,便于职能部门及时掌握和解决问题。
深圳海关AA与海关总署AA是一致的。
33.针对保税区内A类企业,海关有哪些通关便利措施?
保税区内A类企业在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时适用区内的政策和管理,不受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的限制。企业在区外开展经营活动时,海关按照其适用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因此,海关对保税区内的A类企业在区外开展的进出口活动可实施以下便利措施:海关将实施“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业务现场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手续,在进口货物起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提前办理报关手续,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加急通关手续,按规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优先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优先组织对报关员的报关业务培训和岗位考核等一系列通关便利措施。
34.B类企业如何申请升为A类企业,有哪些条件,手续如何办理?
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 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访问深圳海关门户网站(http\shenzhen.customs.gov.cn),下载并填制《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向主管海关提出适用A类管理措施的申请。
35.AA类企业能否与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享受同样的通关便利,如事后交单等?今年是否可以再申请成为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
一、通关便利措施对比: 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涉及许可证管理的除外)电子数据经电子审核通过后,货物直接放行,事后(10天内)再办理复核、验放、缴税等手续。
AA类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接受申报后,在确定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清税费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企业可以凭《进出口货物担保清单》先行办理担保验放手续。
二、目前暂不接受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申请。
36.因金融危机企业无法经营并结束运作(相关手续已经办好),监管设备已经解除海关监管,海关编码如何注销?
根据《深圳海关对报关单位及报关员注册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的要求,企业应备齐以下材料,到注册海关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1、企业申请注销海关注册登记并经法人签章的书面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提前终止协议、提前解散的外资企业还须提供商务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企业提前终止协议(合同)、提前解散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协议期满并不再续期的企业还须提供企业董事会关于不再延长企业经营期限的董事会决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37.福田保税区内企业希望利用陆路运输从福保海关运至泰国,请问是否可利用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具体操作流程如何?
特殊监管区域暂不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
38.从广州、黄埔进口,如何按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在深圳办理申报手续,具体办理流程如何?
详见《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
39.进口货物到工厂返修后再出口,能够不用缴纳关税、增值税,而直接抵押保证金,待出口后海关将保证金予以返还?缴纳保证金公司是否必须具备进出口经营权且与进口公司名称一致?保证金比例如何计算?
加工贸易成品出口后,因品质等原因需进境维修的,如手册仍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成品退换”监管方式向口岸海关申报,海关仍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行管理,无需提供担保。如手册已核销,应按“进出境修理物品”监管方式向口岸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提供进口税款担保。税款担保可以是保证金(一般为相当于税款的全额保证金),也可以是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函,保证金缴纳单位应与进口单位一致。
40.出口货物(国内料件),出口后已经办理了退税手续,但是被客户要求退货,如何办理手续?
对于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出口后以一般贸易方式复进口的,海关按一般贸易进口进行监管,企业应办理申报、缴税等通关手续。原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企业可以“退运货物”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海关经审核可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1.进料加工手册出口,成品不良,从国外退回不再复出,能否办理,如何办理?
加工贸易成品出口后,整个加工贸易业务已经完成,因成品质量等原因退回国内但不再复出的,不能按“成品退换”监管方式办理进出口,应按一般贸易方式重新申报进口。
42.PC塑胶粒一般贸易方式下进口,海关核准价格为3美元/KG,并按此予以征税,而实际成交价格不到核准价格的80%,企业多付的成本能否追回?如何追回?下次进口时如何办理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包括货物价格在内的各项商品信息。海关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如认为海关的估价行为不当,并可提供证明其实际成交价格真实性的相关单证,企业可申请要求行政复议,相关税款是否退回需视行政复议的结果而定。
2015-01-26 17:51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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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6 17:56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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