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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大家熟悉的转口贸易和离岸贸易,两个概念是一回事吗?
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转口贸易又称中转贸易(intermediary trade)或再输出贸易(Re-ExportTrade),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贸易。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交易。一个简单的转口贸易的流程如下图:
(1)A国的公司a与B国的公司b达成贸易意向,但由于种种原因(贸易壁垒、反倾销税、运输能力等等),公司a无法将其产品直接出口至公司b或者面临很高的成本;
(2)公司a通过转口贸易的方式先将货物转运至公司c(一般注册于自贸区、自由港,拥有便利的通关条件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3)再由公司c(一般为货运代理公司,负责货物转运全过程的综合协调)将货物出口至公司b,根据实际需要货物在转口港内可能经历分类、混合、改装、加工等。
根据进口国资金、海关管制情况的不同,资金结算可通过第三地周转支付,或由a、b公司直接结算。
- 再出口贸易(Re-export Trade)方式指出口商通过中间商与进口商发生买卖关系。而后将货物直接从出口国运往进口国的贸易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并未在第三国通关进出口,而中间商亦仅涉及交易单据的处理。这种单据处理贸易方式实际上是货物所有权的再出口。再出口贸易方式在转口贸易发展的初期较多发生。人们由于经验、通讯设备等的缺少,转口贸易就通过两交货物的进出口来完成。随着转口贸易的发展,单据处理贸易的方式逐渐发展起来,这种方式可以避免货物在第三国通关进出口的繁杂手续,节省运费、保险费和手续费等费用,减少风险,还可缩短交货时间,有利于进口商抓住货物销售良机,从而实现较大的利润。因而单据处理贸易方式逐渐取代再出口贸易方式,成为当今转口贸易的主要方式。转口贸易根据货物是否在中转地加工,可分为纯粹转口贸易和加工转口贸易两种。
- 纯粹转口贸易指中转的第三国的中间商对进口的货物未经加工再出口。当然,中间商可以将进口货物在当地保税仓库进行分级、混装、加包装、贴标签等。这些活动并未改变原进口货物的形态、性质,结构或效用等,所以不属于加工的范围。
- 加工转口贸易指货物通关输入到中转国,经加工增值后再输往进口国的贸易方式。货物经过某种程度的加工,使加工后的货物与原来未经加工的货物在形态、性质、结构或交用上发生某些变化,以这种贸易方式不仅可以获得转口利润,还可获加工利润。加工转口贸易要求中转地有大量的劳动力,工资水平较低,基础设施较好,并有保科仓库或保税区等,这样才能使商品加工成本低,具有国际竞争力。加工转口贸易可以对整批货物进行加工、装配等;也可以是从国处采购某些零部件,与原有的设备配套装配成大型设备出口。
离岸贸易
离岸贸易则是综合全面的降低企业进出口运营成本的国际贸易操作方式,与转口贸易属于平行的概念。离岸贸易虽然可以涉及到转口及转运,但其核心要素是业务的资金结算。
第一种情况,如果整个转口贸易中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也均在转口港完成,那么该贸易方式既属于转口贸易,也可以定义为离岸贸易。
另一种情况,以下图为例,如果另有一家离岸结算中心公司d参与进来,负责贸易中的订单签订及资金集中结算,那么公司a、b、c之间进行的转口贸易,就是整个离岸贸易中的转口、转运环节。
离岸操作--------三方贸易中货运单证处理
离岸--------------三方贸易中货运单证处理
1. Commercial Invoice卖方做你们香港公司名址
2. Packing List卖方作你们香港公司名字
3. B/L。按规矩,B/L的Shipper应该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们自己找的Forwarder(我是指你们自己联系并且由你们付运杂费包括海运费保管费等等),那很简单,你直接告诉他们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给他们运杂费你就是货主,他们不会管报关申请人(代理公司)名称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最好不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烦。如果是客户指定Forwarder,FOB成交的话,只要这个Forwarder的费用是你们付的,你们是他客户那也问题不大,让他们Shipper出你们香港公司名址就OK了。
4. C/O: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没法作的。自然C/O上的发货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字了,不过这没什么关系,下面再说。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C/O上显示的Invoice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香港公司的发票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
5. Form A: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同上。一般C/O或Form A客户只要其中一种的,看国别地区来了。
6. 许可证:也不能由香港公司出,所以卖方名字也不能是你们香港公司,不过许可证应和C/O、Form A同类,卖方名字和箱单发票不一致没有关系。
7. 除C/O、Form A和许可证外,所有其它乱七八糟的档都可以你们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证里规定的保证未使用童工/非法劳工证明啊之类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单发票的发货人一致。
然后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不然你就麻烦了,最轻的也是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着不符点扣款吧(50-150美金没了),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收拒付,那就情况不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