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在什么条件下会被界定为小微型公司?
- (a) 全年总收入不超过一亿港币;
- (b) 总资产不超过一亿港币;及
- (c) 雇员不多于100人。
根据新《公司条例》,担保公司如全年总收入不超过港币2,500万元,即被视为小型担保公司。
但从税务局网站点了解到的是,小型法团/业务是指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公司:
- 总入息不超过港币$2,000,000;
- 没有因使用在《税务条例》第15(1)(a)、(b)或(ba)条所列举的知识产权而付款予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不论该款项是已支付或应累算;
- 没有根据《税务条例》第20AE条的推定应评税利润;
- 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没有包括任何得自《税务条例》第14A(4)条所定义为「短期债务票据」或「中期债务票据」的利息、利润/亏损;
- 没有根据《税务条例》第49(1)或49(1A)条所指明的避免双重课税安排申索税务宽免;及
- 没有就该课税年度取得任何关于你的税务事项的事先裁定。
- 总入息指所有种类的入息,包括销售及其他一般业务入息、销售给和你公司有密切联系人士的收入、从销售资本资产所得收入和不论是否得自主要业务活动的其他无须课税入息。
- 出售固定资产所得的收入,包括在总入息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