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离岸信托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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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生效的《受托人法》(The Trustee Act, 1961)为监管BVI信托行业的主要法案之一。1993年BVI对《受托人法》进行重大修订并于2004年3月1日生效,此次修订主要包括引入了现代的财富管理方法、扩大了受托人的投资范围以及增加了反强制继承规则等。在2004年3月1日,《维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The 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ct, VISTA)也正式生效。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希望受托人长期持有家族企业以达到家族财富传承的目的,但往往不希望受托人过多干涉家族企业的运营,更不愿看到受托人出售家族企业的股权。为解决该问题,BVI颁布《维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规定在BVI可设立特别信托(VISTA信托),即某公司股东若用其股权设立信托,受托人不享有管理该信托财产的权利,而是由公司的原股东及董事管理。2013年,BVI针对以上两部法案进行了修订,《受托人法》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1)将财产恒继期由100年增加到360年,有助长远计划更具弹性;(2)设立信托税由100美元增加到200美元,滞纳金由200美元增加到400美元。《维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1)在BVI设立的信托若不是VISTA信托,只要各条件符合,均可转化成VISTA信托;(2)VISTA信托契约并不要求VISTA声明持续有效,即VISTA可在信托的有效时间内应用或停止应用等。此次修订使得BVI的信托产品对家族企业来说更具有吸引力。
BVI VISTA信托: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旗舰信托法是《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它允许建立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基金(被称为VISTA信托)来持有公司的股份。在2003年以前,由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及其竞争对手的法律都采取了英国法律的一项特征(被称为审慎人商业法规),尽管信托在继承规划方面拥有公认的优势,但是它们在持有公司股份方面始终被视为不受欢迎的工具(授予人希望受托人保留对公司股份的控制)。在审慎人原则下,无论授予人的意愿如何,受托人都会被要求出售股份,并且参与到公司日常运营的细节事务中去(否则公司的董事将承担相应的责任)。VISTA提供了一个深思熟虑的解决方案,能够帮助规避这些困难。
自从立法生效于2004年开始生效以来,相当数量(数以千计)的VISTA信托已被建立,持有资产价值达到了数十亿美元。它特别受亚太地区高净值人士的欢迎。
如果授予人希望保持对财产的控制权,那么VISTA是一种理想的选择。信托和公司的构架可以使得授予人或多或少获得完整的控制权:在董事(或公司)的层面上。而授予人可以在信托文书中保留其他的权力(如撤销信托、收回资产、变更受托人以及对受托人最重要的决定拥有否决权)。这种的立法使VISTA信托对亚太、拉美和中东地区的授予人特别有吸引力,这些人群非常不愿意放弃财产的控制权。
同样,VISTA信托经常被用来持有投机性投资(通过BVI公司,由VISTA的受托人持有股份)。在通常情况下,这些投资是非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股份(包括控股及贸易公司)、商业资产、船舶、飞机或具有一定风险的资产(否则职业受托人将不认可接受此类资产)。
VISTA 慈善或非慈善目的信托同样非常普遍,它们可以持有私人信托公司(PTC)的股份。我们在下面详细地介绍了英属维尔京群岛最新修订的PTC条例。
VISTA的最新修订
原先VISTA立法的限制使得资产无法从现有的信托转移到VISTA信托中。而从2013年5月起,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他信托的资产可以被转移到VISTA信托中。
最初,法律要求VISTA的唯一受托人必须是英属维尔京群岛持牌的服务提供商,联合托管是不允许的。然而,VISTA(修订)法案生效于2013年5月15日开始生效,允许对VISTA信托进行联合托管(联合受托人可以是个人或境外服务供应商)。而VISTA的唯一受托人不必是持牌受托人,它也可以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私人信托公司。
这些修订使得建立新的家族控制VISTA信托拥有了更为显著的优势。这同样使得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现有的信托条款来决定采取何种举措,或者将这些信托“转换”成为VISTA信托从而获得利益。
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的受托人
就英属维尔京群岛VISTA信托的受托人而言,财产授予人有很多的选择。他们可以使用专业受托人的服务,或者建立一家定制的私人信托公司来担任受托人。而少数情况下,一个或多个个人可以作为受托人。
专业受托人
目前,英属维尔京群岛拥有超过300家持牌信托公司,其中有近100家拥有不受限制的信托牌照,这允许他们提供全面的受托人服务。岛内的信托公司必须遵守严格的政府法规,并且维持最低的所需资本。它们由金融服务委员会按照国际公认的监管标准进行监管。
私人信托公司(PTC)作为受托人
PTC能够享受有限责任和永久存续的好处。这些是企业工具的基本特点。而企业结构易于被非专业人士所理解,特别是那些来自非信托司法管辖区的人们。
PTC的另一个显著优势是与英属维尔京群岛VISTA立法相同,建立一家PTC通常能够使得财产授予人或财产授予人的家庭成员(或由财产授予人指定的人士)对受托人的决定拥有实质性的控制权:通过成为PTC的董事。这使得他们能够快速回应出现的问题,并且根据自己的个人知识和变化的情况做出决定。此外,更重要的是,这样做能够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英属维尔京群岛与PTC有关的法规使得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能够作为信托的受托人,它们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无需是持牌的受托人。这些条件包括公司的名称必须包括PTC字样,而PTC不能从事与公众有关的信托业务。此外,除了条例中规定的“无报酬信托业务”或“相关信托业务”以外,不从事任何其他业务。从2013年5月15日起,与“相关信托业务”相关的豁免取决于信托的财产授予人是否是受益人之一(前提是负责规则中的其他条件)。
就决定使用哪个司法管辖区建立PTC而言,有远见的财产授予人(和他们的顾问)倾向于考虑一些关键因素。
首先,他们会考虑是否需要信托牌照以及获得该牌照(以及建立PTC)需要多长的时间。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PTC法规的规定,只要满足所有的尽职调查的要求,就不需要牌照。整个注册过程通常非常迅速,特别是注册引入了“VIRRGIN”电子备案制度以后。
财产授予人同样会考虑是否需要本地董事(或授权代表),是否需要合格董事,PTC是否需要在其注册的司法管辖区设立办公室,以及是否有任何资本要求:PTC条例下拥有豁免资格的公司不需要满足上述条件。
此外,在选择使用的司法管辖区时,财产授予人通常也会考虑建立和运营PTC的成本:英属维尔京群岛是一个成本效益很高的司法管辖区,也许是最有竞争力的司法管辖区。注册的政府费用(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为 1250美元,以后每年续费一次。
授予人还认真地了解需要提供什么样的信息(以及向谁提供此类信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相关信息只需要向注册代理人提供,而无需向有关部门提供的,它是不向公众公开的。只有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这是很可能是样板文件,不会透露任何机密信息)是公开的纪录。因此,这很好地缓解了受托人对隐私方面的担忧。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信托法由立法机构和金融服务委员会与私人部门一起制定,并且定期进行修订。该立法被认为是先进的,具有很高的灵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