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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相比于75号文及其《操作规程》,2014年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文”)及其附件《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
1)没有将特殊目的公司(若严格依照《操作指引》规定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的融资、股权变动等明确列为变更登记事项;
(2)取消了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的时效要求;
(3)取消了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取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时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