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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结构问题小结

把最近遇到的几个关于投资结构的问题小结一下,也是抛砖引玉,请各位达人不吝赐教。

前提背景是外资投资人。如果已经有现成海外结构,那就最省事。一般都会用海外结构,毕竟有税收优惠;而且似乎外资公司A股上市也在政府讨论议程中。

如果10号文之前没有准备好海外结构:

1、如果founder本人或者老婆持海外身份,那么注册一个WOFE(到底是WOFE还是WFOE?),然后将公司的关键资产收购过来,投资海外结构。这个方法适用于那些非常早期的公司,没什么资产,主要就几个人。如果被收购的资产(比如说专利)可以被评估到整个公司资产70%以下的话,就不需要MOFCOM审批;然后把关键员工和合同转到新的WOFE。这样就可以使用海外结构了。由于外商收购资产的这个限定比较模糊,所以就看你用的律师是不是和有关部门比较熟悉了。不过目前想来,这个方案如果能行得通的话,到最后上市退出的时候应该是没有什么后遗症的,海外上市的dd应该不会追究某个专利或者合同的前公司吧....

2、如果怎么样founder都找不到可靠的人来持有他的股份,那么俩条路:JV或者VIE

JV的话,大问题就是退出。如果占比较大比例的股份,那么还可以用oversea holding company在海外上市;如果投资人占比较小比例的股份,那就很难在海外退出了。如果在A股退出就面临所得税的问题。

JV的小问题就是在工商转换公司性质还是比较慢的,我们碰到的要2个月。

VIE的问题就是风险问题了。虽然已经有很多应用了,但是我遇到的很多international law firm 都不推荐这种结构。不过说来说去,这种方法一来已经有应用,二来可以规避行业限制/有税收优惠,迫不得已还是得用它。

还有,如果够胆量就迎着10号文上,愣用中国公民去注册海外结构。现在也有这种案例nasdaq上市成功的。

想到这些,虽然大多是老生常谈,但是做个引子吧。

关于VIE
VIE英文全称为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最经典的就是新浪模式了。VIE结构在国内又被称为“协议控制结构”,通常是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WFOE)来以协议控制的方式控制一家内资公司,从而实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对内资公司的并表,进而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得以基于此在境外融资或上市。用于控制内资公司的协议包括控制权、利润转移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等一系列合同。因为新浪是第一家采取此种方式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所以也被称为新浪模式。随着不断的实践,这种模式也出现了很多变种。
VIE
2014-12-24 15:18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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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Q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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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习
2014-12-24 15:27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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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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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JV是不归10号文管的
2014-12-24 16:07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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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yley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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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绕开10号文,估计起码有超过20种方法。
2014-12-26 12:30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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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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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 structure
2016-08-26 15:0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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