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提交填报不实的报税表、向税务局提供错误数据、作出虚假声称以期得享个人免税额或其它宽减、备存虚假会计纪录、迟交或不提交报税表,以及不按照香港《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51(2) 条的规定将应课税情况通知税务局。
根据相关的《税务条例》规定
第80(2) 条 :
-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
- 填报不正确的报税表;
- 作出不正确的陈述;
- 提供不正确的数据;
- 未有按时提交报税表;
- 未有把应课税事项通知税务局,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第 3 级罚款以及相等于少征收的税额三倍或罪行不被揭发时将少征收的税额三倍的罚款。当局可检控违规人士,但税务局局长也可选择接纳现金罚款了事而不进行检控。
第82A条:补加税
税务局局长或副局长可根据第 82A 条征收属行政性质的补加税,以惩罚违规人士。这惩罚只可在违规人士没有遭到税务局起诉的情况下施加,而罚款额相等于少征收的税额三倍或罪行不被揭发时将少征收的税额三倍。第 82A 条适用于任何在无合理辩解下干犯类似上述第 80(2) 条所列的罪行的人士。
税务局局长或副局长根据第 82A 条作出补加税评税前,须向有关纳税人发出通知书,述明该人有权就该补加税评税提交书面申述;作出该补加税评税时,亦必须顾及该等书面申述。《税务条例》第 82B 条规定,任何根据第 82A 条被评定补加税的人,有权向税务上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提出上诉。
第 82 条
第 82 条规定,任何人蓄意意图逃税或协助他人逃税而作出逃税行为(例如在报税表中漏报任何应填报的款项、在报税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记项、编制或备存虚假的帐簿等),即属犯罪,罚则如下:
- 循简易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处监禁六个月、第 3 级罚款以及相等于少征收的税额三倍或罪行不被揭发时将少征收的税额三倍的罚款;
- 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处监禁三年、第 3 级罚款以及相等于少征收的税额三倍或罪行不被揭发时将少征收的税额三倍的罚款。
税务局局长可选择以罚款代替起诉。
-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
- 填报不正确的报税表;
- 作出不正确的陈述;
- 提供不正确的数据;
- 未有按时提交报税表;
- 未有把应课税事项通知税务局,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第 3 级罚款以及相等于少征收的税额三倍或罪行不被揭发时将少征收的税额三倍的罚款。当局可检控违规人士,但税务局局长也可选择接纳现金罚款了事而不进行检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