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BVI公司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票 当转让时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假如 A公司向股东甲和乙派发了股息红利,那么甲和乙的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当是较为明确的,但是这个情况可能还涉及到下述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 取得股票转让收益的是上述BVI离岸公司A,在BVI公司A向中国居民自然人股东甲以及上述那位非中国公民乙派发股息红利前,甲和乙是否有义务就BVI公司A的这笔转让收益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缴交个人所得税?
- 假如在BVI公司A取得上述收益的当年,BVI公司A的股东作出决议,当年不进行股息红利的派发,上述甲和乙是否还依然需要在本年度就BVI公司取得的股票转让收益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缴交个人所得税?
- BVI公司A作为离岸公司,我们中国的税务机关会否直接否定BVI公司A的离岸身份,而将BVI公司A取得的上述股票转让收益直接认定为应当归属于上述自然人股东甲和乙的收益,而直接依据我们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课征个人所得税?
- 假如上述的在中国纳税义务都成立的话,那么甲和乙何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希望离岸快车前辈不吝赐教,解答一下这此问题。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