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局关于信息披露的处罚
漏报/少报的性质
(见注1) 完全自愿
披露事实 在受质疑后
迅速披露
全部事实 不完全披露
或延迟披露
事实 拒绝披露
事实
一般加征比率 最高比率(包括商业补偿) 一般加征比率 最高
比率
(包括
商业
补偿) 一般加征比率 最高
比率
(包括
商业
补偿) 一般加征比率 最高比率(包括商业补偿)
组别(a) 15 60 75 100 140 180 210 260
组别(b) 10 45 50 75 110 150 150 200
组别(c) 5 30 35 60 60 100 100 150
(见注2及注3)
注1: 组别(a) 个案中的纳税人蓄意漠视法例,采取故意隐瞒的手段,包括长期拟备虚假帐簿、虚报薪金开支、虚构记项或屡次多重漏报等。
组别(b) 个案中的纳税人由于鲁莽而漏报收入,犯事的严重程度较低,包括挪用营业入息、出售废料所得款额不入帐、或疏忽遗漏等。
组别(c) 个案中的纳税人没有作出合理的谨慎措施,以致漏报入息,例如租约顶手费、一次过收取的佣金等。
注2: 加征罚款比率是按少征收税款计算的百分比。
注3: 对于在2003年11月30日以后方完成的个案,其商业补偿比率在2003年11月30日及之前的期间是按年率7厘每月复合计算,而在2003年11月30日之后的期间则是按最优惠贷款利率每月复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