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公司推出新的董事登记和许可法
该法案仅适用于开曼群岛涵盖实体的登记董事、专业董事和公司董事,不论该登记董事、专业董事和公司董事本人是否居住在开曼群岛。
“涵盖实体”指:
(a) 适用《证券投资业务法》(2011年修订版)附件4第1和4段的公司;或
(b) 按照《共同基金法》(2013年修订版)注册的共同基金。
有关2014年董事登记和许可法及董事登记和许可(登记许可)条例的全文,请点击下面附件。
在2014年6月4日前担任涵盖实体的董事或专业董事的自然人如在三个月内(即最迟至2014年9月3日)完成登记或获得许可,则不视作违反该法规。在2014年6月4日前担任涵盖实体的公司董事者如在六个月内(即最迟至2014年12月3日)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遵守该法规,则不视作违反该法规。
申请仅能通过金管局的门户网站登记或许可。相关注册办事处将直接或通过其服务供应商联系董事,为其提供身份证件号码信息和门户网站的详细信息,董事将被要求通过所述门户网站进行登记或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