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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就公司注册处征收的费用作如下修订:
主体法例第156条就代表公司要求注册处注销该公司的费用由五十开曼元增加至七十五开曼元。
主体法例第200(1)(a)条规定在公司合并的情况下申请注册的特快费用为四佰开曼元。
主体法例第200(2)(b)条就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及申请任何其他注册处授权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特快费用由七十五开曼元增加至一佰开曼元。
主体法例第5附表第4部就豁免公司的年费增加一佰开曼元。
主体法例第5附例第6部就以下事宜增加廿五开曼元:
存盘任何决议案、通知书、年报或其他文件;
出具任何证书;
提供任何文件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