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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国外是怎么征收?

2014-07-28 14:18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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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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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国外。。这么多国家人家怎么说啊
2014-07-28 16:09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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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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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想了解哪个国家的,直接在百度上搜“国家名+税制”就有了,我找几个比较发达国家的给你看。

美国

公司税

(1)纳税人

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在美国境内根据美国法律或者美国任何一个州的法律组成或者创建的公司是美国国内公司。美国国内公司也就是美国的居民公司,即使其在美国境内不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不拥有财产。

(2)征税对象、税率

居民公司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纳税。非居民公司仅就其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在美国从事贸易或者经营活动的外国公司要就来源于美国的、与在美国的经营活动有实质性联系的所得按美国一般公司税税率缴纳公司税;而来源于美国的、与在美国的经营活动没有实质性联系的所得按30%的税率缴纳公司税。

美国2007年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0美元的部分  15%
  2. 超过50000美元至75000美元的部分  25%
  3. 超过75000美元至100000美元的部分  34%
  4. 超过100000美元至335000美元的部分  39%
  5. 超过335000美元至10000000美元的部分  34%
  6. 超过10000000美元至15000000美元的部分  35%
  7. 超过15000000美元至18333333美元的部分  38%
  8. 超过18333333美元的部分  35%

2006年,个人服务公司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是35%的比例税率。

个人控股公司还要就个人控股公司未分配的所得缴纳附加税,2006年该附加税的税率为15%。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毛所得减去允许的扣除额。毛所得对于国内公司来说是其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

①存货计价。存货通常以先进先出法为基础,按照成本与市价中的较低者计价。只有按照成本计价时,为了纳税的目的,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并要求在会计账簿上存货计价与税收上的存货计价一致。

税法要求,为了纳税的目的,对一些在财务报告中常常被作为经常营业成本来支出的、属于制造过程的成本要予以资本化。

②资本利得。出售或者交易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的资本性资产获得的利得或者亏损,被视为长期资本利得或者亏损来对待。出售或者交易持有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资本性资产获得的利得或者亏损,被视为短期资本利得或者亏损来对待。净长期资本利得超过净短期资本亏损的部分被视为净资本利得。资本亏损只允许被用来冲抵资本利得。应纳税年度中资本亏损超过资本利得的部分,可以向前结转3年或者向后结转5年,用来冲抵资本利得。

对于纳税人处置在贸易或者经营中使用的动产和某些非居住性不动产获得的利得,首先应该对其净利得中相当于折旧(成本回收)的那部分作为普通所得征税,然后将剩余的部分作为资本利得征税。对于处置其他贸易或者经营使用的不动产获得的利得,首先应该对数额等于所申请的折旧或者成本回收超过直线折旧额的那部分净利得作为普通所得征税,然后将剩余的部分作为资本利得征税。

对以前年度经营资产产生的亏损采取特殊的资本利得处理办法。出售经营资产产生的净亏损作为普通亏损来处理。但是,将来某一年产生的、数额相当于前5年出售经营资产产生的亏损的利得作为普通所得来处理。

③公司之间的股息。通常,美国公司从其他美国公司获得的股息可以扣除70%。如果获得股息分配的公司拥有分配股息的公司不低于20%、不高于80%的股权,那么股息扣除可以从70%增加至80%。通常,如果获得股息分配的公司拥有分配股息的公司80%以上的股权,那么股息可以全部扣除。但是,美国公司从外国公司获得的股息不能扣除,极少数例外。

④外国所得。通常,美国公司要就其来源于全世界所得纳税,包括取得的外国分支机构所得和接受的外国股息。通过外国税收抵免的办法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另外一种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是,申请扣除在外国实际缴纳的税收。对于美国股东拥有50%以上股权的外国子公司(即受控外国公司),美国《国内收入法典》F部分规定,将对美国股东就外国子公司某些未分配的所得征税。通常,F部分规定的这些所得包括:非勤劳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外国货币以及商品净利得和出售某些投资财产获得的利得;某些保险所得;航运所得;与石油有关的所得;某些关联团体的销售和服务所得。另外,受控外国公司对美国财产的投资(包括给美国股东的贷款)被视同是给美国股东的股息。在2007年以前的纳税年度,“积极金融所得”不属于F部分规定的所得。

来源于某些消极外国投资公司(这类公司有75%以上的所得属于非勤劳所得,或者所持有的资产至少有50%是用于获得非勤劳所得)的所得也要纳税。如果上述公司选择成为符合条件的选择基金(Qualified electing fund)或者有实际分配额,那么现行征税制度就适用。如果上述公司没有选择成为符合条件的选择基金,但是进行了实际分配,那么,该分配额中超过前三年有关股票的分配额的平均值125%的部分将被视为超额分配来对待。超额分配将分摊在纳税人控股期限内,按照现行的最高边际税率纳税(对推迟缴纳的税款要加收利息)。

⑤股票股息。美国公司可以把一定的普通股免税股票股息按照比例分配给所有普通股股东。如果公司给予股东选择得到现金作为股息的权利,那么无论股东得到的是现金股息还是股票股息,只要公司有足够的盈余和利润,公司分配给所有股东的股息都应该作为股息所得纳税。上述规定也有一些例外。

⑥折旧和折耗。1986年以后投入使用的有形财产可以根据“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进行资本成本回收。通常的成本回收期限是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27.5年以及39年(31.5年的期限适用于1993年5月13日之前投入使用的财产)。大多数有形动产适用3年、5年或者7年的成本回收期限,其中汽车适用5年的成本回收期限。对成本回收期限为3年、5年、7年或者10年的财产采用200%(双倍)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没有折旧完的余额再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从而使折旧扣除最大化。对成本回收期限为15年和20年的财产采用150%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没有折旧完的余额再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另外,可以选择使用“替代折旧制度”(基本上是直线折旧法)。对居住性不动产通常是采用直线折旧法在27.5年的期限内进行折旧。对非居住性不动产则是采用直线折旧法在39年的期限内折旧(31.5年的期限适用于1993年5月13日之前投入使用的财产)。美国对折旧和折耗还有一些具体规定:

第一,于2001年9月10日之后、2005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成本回收期限少于20年且适用“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的新财产(适用过渡性措施),某些电脑软件,水利公用事业财产和某些租赁期间的改良物,在第一年可以享受特殊的30%的折旧扣除(除非纳税人选择不享受该折旧)。这种特殊的折旧扣除可以在计算一般所得税和最低替代税时使用。如果使用了这种特殊的折旧扣除,就不能再进行最低替代税的调整。这些财产必须在2005年之前投入使用(某些寿命较长的财产可以在2006年之前投入使用)。必须使用“可选择折旧制度”进行折旧的财产,或者是所规定的、没有主要用于经营的财产,不能使用这种特殊的折旧扣除。

第二,1980年以后、1987年1月1日以前在美国投入使用的大多数有形动产以及不动产,必须根据加速成本回收制度进行资本成本的回收。加速成本回收制度允许纳税人使用加速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收回成本。通常,加速成本回收制度允许的回收期限是3年、5年、10年、15年、18年以及19年。

第三,汽车以及规定的某些其他财产适用特别的规定。只有当汽车50%以上是用于符合条件的经营时,才能够申请加速折旧扣除。另外,1986年以后投入使用的汽车,每年允许的折旧扣除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例如,2002年投入使用的汽车每年允许的折旧扣除限额是:第一年3060美元;第二年4900美元;第三年2950美元;以后年度每年1775美元。但是,对于上述可以在第一年享受30%的折旧扣除的汽车,第一年的折旧限额由4600美元提高到7660美元。对于不足50%的为经营使用的汽车以及某些其他的有形财产,美国也有特殊的规定。

第四,新财产和使用过的财产的成本回收方式及回收期限是相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在普通回收期限或更长的回收期限以内使用直线折旧法回收成本。纳税人还可以选择在普通回收期限以内使用150%的余额递减法回收除不动产以外所有财产的成本。在计算最低替代税时要求上述方法进行成本回收,但是已申请在第一年进行30%折旧扣除的财产除外。

第五,公司可以选择根据法律规定的年度最高扣除限额,列支某些用于积极贸易经营的、符合条件的财产的成本。从2006年开始的纳税年度可以扣除的最高限额是108000美元,2007年以后的纳税年度可以扣除的最高限额是25000美元。如果公司在2006年开始的纳税年度投入使用的符合条件的有形动产超过了430000美元(2007年以后的纳税年度为200000美元),那么上述最高扣除限额将降低,即以430000美元为基数,有形动产超出1个美元,最高扣除限额就降低1个美元。另外,公司按照该方法进行的扣除不得超过经营的应纳税所得。在某些贫困地区投入使用的符合条件的资产,年度最高扣除限额可以增加35000美元。另外,在海湾机会区(Gulf Opportunity Zone)投入使用的某些财产的年度最高扣除限额也可以提高。

第六,对于在美国境外使用的某些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美国在法令中制定了单独的成本回收方法和期限。

第七,某些控制污染的设备可以享受加速折旧。

第八,除了木材、某些石油和天然气等财产之外的自然资源财产的折耗,可以使用成本折耗法或者百分比折耗法来计算折耗。成本折耗法是根据有形财产调整以后的基数来进行折耗的。有形财产调整以后的基数每年都要降低(但是不得低于零),降低的数额等于当年的折耗额。当年成本折耗扣除是根据对上述自然资源存储数量和当年开采出售数量的估计计算的。百分比折耗法是根据矿山和某些其他条件进行折耗扣除,扣除的数额相当于毛所得的5%到25%。即使总的折耗扣除已经超过了其成本,仍然可以进行百分比折耗扣除。但是,百分比折耗扣除的最高限额为来源于这些财产的应纳税所得额(指没有计算折耗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50%,石油、天然气为100%。但是,百分比折耗法通常不适用于油井或天然气井。对来源于土地压力盐水(geopressurised brine)的天然气以及独立的石油、天然气生产者采用特殊的处理办法。

在美国,不要求税收上的折旧与会计账簿上的折旧一致。

⑦净营业亏损。通常,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净营业亏损可以向前结转2年。如果该亏损还有剩余,还可以向后结转20年。在2001年或者2002年结束的纳税年度产生的净营业亏损可以向前结转5年。在1997年8月6日以前的税收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前结转3年,如果该亏损还有剩余,还可以向后结转15年。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向前结转,但是一旦做出该选择,就不能改变。各州所得税中有关向后结转、向前结转的规定通常与联邦所得税中的规定是一样的,但是少数州不允许向后结转或者向前结转。

在美国,还有一些复杂的规定限制了公司在重组或者所有权发生其他变化以后对净营业亏损的使用。通常,如果发生亏损的公司50%以上的股票所有权发生了变化,那么,可以用向后结转的亏损来冲抵的将来的所得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有一定的限额。

⑧对外国关联企业的支付。通常,美国公司可以申请扣除支付给外国关联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管理服务费和利息费用,扣除限额为实际支付额,但是不得超过支付给非关联企业的数额,即根据正常交易原则支付的数额。另外,上述支付需缴纳美国预提税。

⑨其他。允许的慈善捐赠扣除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的10%,此处的应纳税所得是指在进行某些扣除,包括慈善捐赠扣除之前的应纳税所得。慈善捐赠扣除可以向后结转5年,但是如上所述,每年允许扣除的最大限额是当年应纳税所得的10%。新企业开办费用必须在15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而不能扣除,除非纳税人选择在贸易或经营开始的纳税年度最多扣除5000美元的开办费用。总开办费用超过50000美元多少,最高扣除限额5000美元就被降低多少。特许权使用费、流通费用、矿山勘探和开发费用以及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杂项费用,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有限的扣除。如何扣除研究和实验费用取决于纳税人采用的不同的税收会计方法,有些纳税人可以在研究和实验费用发生时扣除这些费用;有些纳税人的研究和实验费用则被视为递延费用,可以在不少于60个月的期限以内摊销。但是,一般而言,纳税人一旦选择了某种税收会计方法,就不得改变。

业务招待费用必须满足严格的测试条件才能扣除。允许扣除的企业招待费用是所发生的该项费用的50%。另外,对国际、国内因公差旅费用的扣除也有一定的限制。

⑩集团征税。由母公司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拥有80%股权的子公司组成的美国关联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填报联邦所得税合并申报表,用集团中一个关联公司的亏损来抵销集团中另一个关联公司的利润。在外国组建的子公司不能与美国集团公司合并申报联邦所得税,但是某些在墨西哥、加拿大组建的公司除外。某些州也允许或者要求填报合并纳税申报表。

加拿大

公司所得税

(1) 纳税人

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

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典》的有关规定,几乎所有在加拿大境内组建的公司都是加拿大的居民公司。不是在加拿大境内组建的公司,如果是在加拿大境内执行中心管理和控制,那么该公司也被认为是加拿大的居民公司。在加拿大境内组建的公司,如果被准予在外国管辖区内持续经营,或者在跨国合并中成为被接管的公司,那么该公司不被认为是加拿大的居民公司。同样,如果一个外国公司在加拿大境内持续经营,或者被属于加拿大居民的合并公司所接管,那么该公司被认为是加拿大的居民公司。

(2)征税对象、税率

加拿大居民公司要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缴纳加拿大公司所得税。

加拿大非居民公司要就其在加拿大境内进行经营的所得,以及处置加拿大应税财产获得的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加拿大应税财产包括:位于加拿大境内的不动产、在加拿大境内进行经营使用的资本财产和未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加拿大居民公司的股份。在某些情况下,非居民公司的股份和非居民信托的利息也被认为是加拿大应税财产。

2007年,居民公司通常要就他们的全球所得缴纳基本税率为38%的联邦税。对非居民公司在加拿大取得的所得也要征收相同税率的联邦税。对在加拿大各省或属地范围内取得的所得,联邦公司税的税率可以降低10%,即联邦基本税率实际为28%,其原因是这些所得还要缴纳省或属地的公司所得税。来源于外国管辖区的所得,联邦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不能降低,只能按照38%的基本税率纳税,但是通常无需缴纳省或属地的公司所得税。除非居民投资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都要缴纳1.1%((38%-10%)×4%=1.1%)的附加税(属税上税,附加税税率为4%,2008年1月1日起取消附加税)。因此,对在加拿大各省或者属地范围内取得的所得,联邦公司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为29.1%。加拿大制造和加工业所取得的利润,其适用的税率可以再降低7%,因此,他们适用的联邦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22.1%;其他所得适用的税率可以再降低7%(2008年为7.5%,2009年为8%,2010年为9%),因此,除制造和加工利润以外的其他所得适用的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也是22.1%。就加拿大控股的小型私人公司而言,在2007年,其勤劳经营所得的年应纳税所得中不超过30万加元(2006年以后为40万加元)的部分,适用的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3.1%(2008年降至11.5%,2009年降至11%);其勤劳经营所得的年应纳税所得超过30万加元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为22.1%。另外,这些公司在各省还要按各省规定的税率纳税。加拿大控股的私人公司的投资所得(大部分股息除外)要按29.1%的税率纳税,但是可得到6.67%的联邦税退税。

2007年省及属地公司所得税税率表


注:所有省和属地对加拿大控股的小型私人公司的勤劳经营所得中不超过30万加元(2006年以后为40万加元,在有些省,此限额高于30万加元)的部分,都按照2.5%至8.1%的低税率征税。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存货计价。大多数情况下,一类存货中包含的所有财产都可以按照公平市价进行计价,或者一类存货中的每一种存货按成本与公平市价孰低进行计价。为纳税之目的进行存货计价,可以采用除后进先出法之外的大多数已经确立的合理方法。加拿大不要求会账计簿使用的存货计价方法与税收上使用的存货计价方法一致,但是,一旦选择了某种存货计价方法作为税收上的存货计价方法,就应持续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对存货必须在年初进行计价,数量应与上一年结束时的数量相等。

(2)资本利得。纳税人实现的资本利得的二分之一是应纳税资本利得,计入公司所得中,按一般税率纳税。资本亏损可以扣除,但是通常只能用于抵销资本利得。 当年允许扣除的资本亏损超过应纳税资本利得的部分可以向前结转3年并无限期的向后结转,用来抵销这些年度产生的资本利得。取得控制权的情况不适用此规定。 加拿大对持有资产的期限未作特别要求。“持有资产的意图”是确定利得或者亏损在本质上是所得还是资本利得的主要因素。

(3)公司间支付的股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一个加拿大公司从另一个加拿大公司获得的股息通常可以全部扣除。但是,某些优先股的股息不能扣除,而要按照公司税税率纳税。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发生费用的法人实体把累积的扣除或者亏损获得好处转让给优先股投资者。

大多数优先股要缴纳10%的税,除非股息支付者选择就所支付的股息缴纳40%(不是25%)的税,该税可以从股息支付者的所得税中扣除。在纳税年度支付的、应纳税优先股股息不超过500000加元的部分不缴纳该税。该税也不适用于支付给拥有支付者“重要权益”(25%的投票权和价值)的股东的股息。

私营公司、由一个或者几个个人控股的公营公司从加拿大公司获得的股息要缴纳税率为33.3%的公司所得税,该税可得到退还。如果股息接受者与股息支付者有关联,即接受者拥有支付者10%以上的权益,那么不征收该税,除非接受者有资格得到有关股息的退税。如果接受者将得到的每3个加元中的1个加元支付给了它的股东,那么接受者就股息所缴纳的税可以得到退还。

(4)外国所得。加拿大居民公司必须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缴纳联邦所得税,包括在外国从事经营挣取的所得。另外,居民公司还必须就其从外国子公司和其他外国关联企业获得的消极所得纳税。

除股息之外的外国投资所得作为勤劳所得纳税,在外国缴纳的预提税可以得到外国税收抵免。私营公司从非关联外国公司得到的股息要缴纳税率为33.3%的税,该税可以退还,退还的限额为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的股息。

(5)股票股息。如果支付者是加拿大居民,那么在税收上按照处理现金股息一样的办法来处理股票股息。股票股息的应纳税数额等于支付公司因支付股息而导致实收资本增加的数额。从非居民那里得到的股票股息不按照上述办法处理。而是认为所接受的股份的成本为零。

(6)折旧和折耗。税收上的折旧(资本成本扣除)一般是在把财产分为几类的基础上来计算的。年折旧通常是根据所规定的每一类财产适用的折旧率,使用余额递减法来确定。例如,大多数机械和设备的年折旧率为20%,自动化设备为30%,大多数建筑物为4%。多数类别的财产在购置当年只能申请扣除所允许的扣除额的二分之一。通常,财产只有从其投入使用的纳税年度起,才能申请进行资本成本扣除。纳税人可以申请不超过最大扣除额的任何数额的资本成本扣除。如果出售资产的收入超过了未进行折旧的成本,那么,以前已经进行的资本成本扣除可以被收回。

(7)矿业、石油和天然气活动。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公司的开采费用和某些生产前开发成本通常允许100%扣除。其他开发费用允许使用余额递减法按照30%的比率扣除。这些行业的资本性财产的成本按照上述折旧规定进行折旧。另外,在某些情况下,购置的重要资产以及为新矿山或大型扩展所购置的资产可以享受高达来源于新矿山的所得100%的加速折旧。

通常,各省都要对矿物开采、石油和天然气产品征收矿业税和特许权使用费。尽管从税收意义上讲,这些行业的上述税和费是不能扣除,但是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它们却能享受一种特殊扣除(可以称为“自然资源减免”),数额等于在扣除利息和开发费用之前计算出来的自然资源利润的一定的百分比。根据联邦政府的修正案,2007年取消该项扣除。另外,在2007年,某些省规定上述税和费的大部分都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但是,其他省却仍然规定上述税和费只能扣除一部分。

联邦政府和一些省政府规定,某些符合规定的矿物勘探支出可以享受投资税收抵免。联邦政府规定,2006年进行符合条件的“流转”股份投资(“flow-through” share investment)的个人可以享受15%的抵免,公司则可以享受10%的抵免。该税收抵免可以用来抵消当年的应纳税额,或者向前或向后结转规定的年限。

在加拿大,由于矿业、石油和天然气活动通常可以享受自然资源减免,因此,这些行业适用的公司税税率比其他行业要高。但是,在2007年之前,这些行业适用的联邦公司税税率已经降低为22.1%。

(8)亏损结转。净营业亏损通常可以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20年。在2004年3月22日之后、2006年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发生的净营业亏损以及在2004年3月22日之前7个年度发生的净营业亏损只能向后结转10年。对于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有特别的规定禁止使用其他年度的亏损。

适用于2004年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立法草案规定,如果对某些交易或财产有“合理的获利预期”(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ofit),那么,允许这些交易或财产发生的亏损进行扣除或结转。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限制扣除利息和其他费用,但是,此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9)对外国关联企业的支付。支付给非居民关联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和类似的费用是可以扣除的,限额为加拿大公司挣取所得时发生的费用,且不得超过合理的数额。大多数情况下,合理的数额是公平市价。

(10)利息。为实现经营所得或者财产所得的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或者购置财产应支付的金额的利息是可以扣除的,只要这些利息是按照法律上承认的合约支付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是合理的。当公司对某些非居民股东的负债超过了公司权益的两倍,那么,资本弱化的有关规定将限制该公司的利息扣除。

(11)税收扣除。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无论是联邦所得税,还是省所得税都不能被扣除。

(12)科学研究和实验费用。加拿大对科学研究和实验费用采取扣除和抵免相结合的优惠政策。在加拿大境内进行研究和开发的经常费用和资本费用在发生的当年可以扣除,或无限期向后结转。另外,纳税人还可以享受相当于研究和开发费用20%的“投资税收抵免”(不能退还),用来减少当年的应缴纳税额;或者,把该投资税收抵免向前结转3年或向后结转20年(在2006年以前结束的纳税年度,投资税收抵免向后结转的年限为10年),用于抵消这些年度应缴纳的税额。符合条件的加拿大控股的私人公司可以享受可退还的投资税收抵免,该抵免额相当于每年研究和开发费用不超过2百万加元的部分的35%。该抵免要受某些所得和资本限额的制约。

除了联邦政府对研究和开发费用实施上述税收优惠以外,很多省也给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

(13)其他。在控制权被收购之后,非关联公司纳税人之间进行的亏损和其他扣除的转让要受到严格限制。

商誉和其他某些无形财产的资本费用的四分之三,可以使用余额递减法,按照最大年比率7%进行摊销。如果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被出售,收入的一部分将作为收回已摊销额或作为利得纳税。

给已注册的加拿大慈善机构的慈善捐款可以扣除,扣除的最大限额是其净收入的75%。扣除可以向后结转5年。

加拿大没有关于关联公司填报合并纳税申报表的规定。

法国

公司所得税

在税收上法国的概念包括法国大陆架、科西嘉岛和法国海外部分(法属圭亚那、法属瓜德罗普岛和法属马提尼克岛)。

(1)纳税人

法国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在法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实体、公司注册地在法国的法人实体,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股份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的子公司。

(2)征税对象、税率

公司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公司所得,也即在法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利润。法国就居民公司在法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利润征收所得税,对居民公司直接从境外取得的所得也予以征税,但是对居民公司通过其境外分支机构从境外取得的收入不予征税。对境外子公司的未分配收益也不征税。外国公司在法国的常设机构比照居民公司纳税。

法国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33.33%。税率8%或者15%适用于某些特定情况。从2005年起,法国决定逐步废止所得税附加税,从2005年1月1日起,附加税税率逐步降低到1.5%。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法国公司税的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①免税所得。从其他公司取得的税后利润。

②折旧费用扣除。折旧费用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各种设备的折旧可以采取直线法或者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下列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在2003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用于净化工业用水的设备在投入运行的第一年可以100%计提折旧;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建成有助于节约能源、有利于资源再利用的设备在投入运行的第一年可以100%计提折旧;软件设备,在使用的前12个月100%计提折旧。

③关联公司扣除。公司支付给关联公司的合理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如果支付费用明显不合理,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法第57条予以调整。在法国关联公司包括母公司、姊妹公司。

法国母公司从其子公司取得的红利,红利的95%可以免除企业所得税,但是5%部分必须加回到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④亏损结转。从2004年1月1日起,废除了净经营亏损向后结转的年限限制,经营亏损可以向后无限期结转。

公司也可以选择另一种方法处理净经营亏损。即用以前三个年度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抵免。采取这种向前结转的方法处理净经营亏损的具体步骤是:第一,计算出前三个年度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之和;第二,用前三个年度的应税所得与本年度亏损相抵;第三,相抵后的数额如为正,则用相抵后的数额乘以所得税税率得出所得税税额,用前三个年度的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之和减去以上计算出的数额得出余额,该余额允许从以后5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5年期间仍未抵扣完的金额,税务机关将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企业;相抵后的数额如为负数,前三个年度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之和即为允许从以后5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的数额,5年期间仍未抵扣完的金额,税务机关将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企业。上述允许在5年期间抵扣的金额也可以称为税收优惠。举例:假设某企业2000年至2002年累计应纳税所得为1000万,税率为30%,则前三年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万。2003年企业亏损800万(所得税税率仍为30%), 则1000万减去800万的余额乘以30%的税率,得出应纳税额60万,因为亏损冲抵的240万税款,允许从以后5个年度的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中扣减,以后5个年度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假如低于240万,如为200万,哪么40万税款税务机关将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企业。假如该公司2003年亏损1200万,前三年累计税前应纳税所得仍是1000万,企业所得税是300万。1000万不足弥补1200万的亏损,哪么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期间,允许从所得税税款中扣减的最高数额是300万,以后5个年度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低于300万假如为200万,哪么100万税款将由税务机关将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企业。

⑤税收扣除。除企业所得税和罚款外,大多数税款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增值税、营业税、注册税。

⑥避免双重征税。居民公司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额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办法:第一,对已经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红利,给予免税处理;第二,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通过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有关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规定处理;第三,对与法国尚未签订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的国家,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在境外纳税部分,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⑦研究费用扣除:经过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研究费用,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研究费用扣除标准为当年研究费用额减去前两年该项费用平均额的50%。但是每年的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610万欧元。

(4)影响公司所得税的关联事项

①存货计价原则。在法国,纳税人存货成本的确定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以取得时的最低成本或者市场价格计价,存货的领用、发出采用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禁止使用后进先出法。

②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法国公司与其外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由于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法第57条规定进行合理调整,由此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将被加回到原应纳税所得额中。

③利息扣除限制。法国公司纳税人支付给本国股东或者外国股东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法国金融机构正常利率平均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调整。

在当前制度下,由法国公司支付给外国控股公司的利息课税减免受到以下三种限制:第一,法国公司的股份资本一次到位;第二,从所得税税前允许抵扣的利息年利率的最高值,不得超过两个日历年度中的银行正常利率水平的平均值;第三,外国控股公司发放的贷款不得超过法国公司股份资本的1.5倍。

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利息的扣除标准: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融通资金产生的利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扣除的限额应当参照正常的利率水平扣除,或者按照未参加集团或联营的独立银行的正常利息扣除。

④资本利得。在法国资本利得视同一般所得征收所得税,标准税率为33.33%。销售股票、专利权许可证、专利发明、版税适用低税率。特许权使用费适用 15 % 的税率。纳税人持有两年以上的股票,在取得股票销售收入缴纳资本利得税时,税率为8%。从2007年1月1日起,95%的资本利得征税将不在适用企业所得税,其余5%将继续适用33.33%,的税率,2006年以后,非居民投资者销售从法国公司取得的股票取得资本利得收入时,继续征收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6%(持有时间超过5年)或者33.33%,

(5)征收管理

法国公司和其控股达95%的本地子公司可以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子公司有盈有亏,可以盈亏相抵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公司集团,只要拥有其子公司50%的股份,并且事先得到财政部的许可,也可以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国企业所得税按会计年度缴纳,实行分季预缴,预缴数为上一会计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四分之一,在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内实行年终汇算清缴,补齐少缴的所得税税额。

法国对欠缴税款的行为加收利息,从2006年1月1日起,对迟付税款将要加收年利率为4.8%的利息或者是按月加收0.4%的利息。

德国

公司所得税又称公司税或法人税,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所得税法》(KStG)。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成立的企业是德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公司所得税纳税主体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在德国境内的公司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不在德国境内的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在德境内所得纳税。

公司所得税属联邦税,公司所得分红前后的税率现统一为25%。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与个人所得税类似。

资本收益税

资本收益税是对个人或企业纳税人获得的公司红利、存款及带息证券利息等的课税。德国公司向股东支付红利须代扣20%的红利税,在支付银行存款、同定利息债券和其他带息有价证券产生的利息时要征收30%的利息税(从2009年起降至25%)。

营业税是由地方政府对企业营业收入征收的税种,其法律依据是《营业税法》(GewStG)。所有在德国经营的企业都是该税种的征收对象,不论其企业的法律形式是人合公司还是资合公司。该税的税基是企业当年的营业收益,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计算出的利润经过《营业税法》规定的增减项修正后计算得出。

营业税的税率确定方法比较特殊,先由联邦政府确定统一的税率指数( Steuermesszahl),再由各地方政府确定本地方的稽征率(Hebesatz),税率计算公式如下:

税率指数×稽征率10000÷(1+税率指数×稽征率10000)

目前,德联邦政府确定的税率是5%.各地方政府确定的稽征率不同,大体上企业承担的实际营业税税率约为20%左右,其中法兰克福和慕尼黑为19.68%,汉堡为19.03%,汉诺威为18.70%,杜塞尔多夫为18.53%,科隆为18.37%,不来梅和斯图加特为17.36%,柏林为17.01%。

近年来,德部分地区通过降低稽征率以减轻当地企业的营业税税负,并以此作为促进新企业建立和吸引外来投资的一项优惠措施。

【增值税】增值税属共享税,是德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征收范围涉及商品生产、流通、进口环节和服务等领域。

德国的增值税体系要求由最终消费者实际承担增值税,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的税务负担。增值税采取发票扣税法征收,一般税率为19%,部分商品(如食品、农产品、出版物和2010年新增的酒店业等)税率为7%。原则上对所有在德国国内发生的产品和服务交易均须征收增值税,但对有些商业活动予以免税,如出口、部分银行和保险业务。

增值税税基是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净价。在德国,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商业交易都要开具发票,发票上要列明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净价),适用的增值税率、税额和最终含税价(总价)。货物或服务购买者所要支付的就是发票中列明的含税总价。

企业在出售产品或服务之前通常需购买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用于再加工或应用(而非自己消费),购买时支付的款项中也包含了增值税。这一部分预交的增值税可在该企业每月或每季度申报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扣除。

日本

法人税 纳税人为按商法组建的合股公司与按私营公司法组成的私营公司。并区分为国内公司与外国公司。①国内公司,指总部或主要办公处在日本的公司,包括:普通公司、公用事业公司等,应就其世界范围所得纳税。②外国公司,指国内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应就日本境内源泉所得纳税,包括在日本境内取得的劳务报酬、出租不动产、采矿权、船舶和飞机的收入、利息收入、分红;权利与设备使用费;广告收入及来自日本有经营场所的企业支付的人寿保险与年金;以及向在日本有经营场所的自治合作社投资取得的所得等。

法人税采用比例税率每年公布一次,依公司性质、规模和所得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别,1990年财政年度,最低为10%,最高为37.5%。

如果上面这些你还不满足,还要了解更多,那你自己按开头所说的方法找找吧。
2014-07-28 16:49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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