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开互联网公司要如何搭建公司架构才能避免限制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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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互联网产业正在蓬勃发展,机会遍地皆是的样子。市场规模之大,不少国外创业团队都想来试试水。首先,所有人必须知道的是,任何中国的互联网公司经营都必须申请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特许执照方能营运。根据中国法规,外国人虽然可以在中国成立外资独资公司(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但是如果仅仅成立了WFOE是无法拿到上述的ICP特许经营执照。因此,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 可变利益实体)架构出现了 – 由纯大陆自然人控股的公司(或内资公司)申请到ICP特许经营执照,然后仅仅通过重重协议将该内资公司与WFOE绑在一起,形成一个类似集团的营运模式。
不知道看懂了没?外国人想要简单直接在中国开设互联网公司不会是简单直接的。至少必须先了解WFOE+VIE组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才能评估自己有多少能耐在中国搞互联网。别觉得为难,WFOE+VIE组合在中国其实是常见的,特别是外国人到中国搞互联网的或中国做互联网且有外资投资的。
WFOE+VIE组合具体是怎么样?
大部分的WFOE+VIE组合涵盖以下的基本做法:
- 创始人(外国人及中国内地人皆有)注册一家境外公司,比如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
- 该境外公司与投资人(例如创投、私募基金或其它股东) 再共同另注册一家境外公司,作为美国上市的主体。
- 该上市用的主体在香港再另注册一家100%持有的子公司。
- 该香港公司(内地会视为境外公司)在中国内地再另注册一家100%持有WFOE子公司。
- 该WFOE与在中国内地注册的一家内资公司通过一系列协议将控制权及利润移转给WFOE。
- 针对搞互联网事业的,就由该内资公司负责申请到ICP特许经营执照。
在中国内地,凡是有外国投资人的互联网公司都会使用WFOE+VIE的做法。其实,就连没有外国投资人的任何中国内地企业也会使用同样的做法。这是因为 VIE的设计有另一个好处:
它符合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FASB,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的规定 – 承担VIE收益及风险的第一受益人(亦即可能没有多数投票权,但是仍有绝对控制权)可以将VIE的资产合并入自己的财物报表里。而符合了前项的规定,就可以用符合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SEC, Security Exchange Commission)规定的合并报表去美国申请上市(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了。最近几年到美国上市的中国内地互联网公司都是典型的案例。这里要注意的是,在中国内地成立合资公司跟与内地方合资可以是两回事。中国内地法规是允许内外合资的公司,亦即公司股权的一部分是外国人的,另一部分是中国内地方的。但是外国人在中国内地找内地方一起合资不一定仅能体现成双方共同持有同一家公司的股权;双方共同出资可以是一方出钱做一件事(比如成立WFOE),另一 方出钱做另外一件事(比如成立内资公司),然后双方通过签订各种协议建立关系紧密合作。无论如何,请记得内地官方基本上只让内资公司持有ICP特许经营执照,所以不能错以为有内地方当公司股东就万无一失了。
所以,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要搞互联网就得成立两家公司 – 一家内资(VIE架构),一家外资(WFOE)。前者拿到ICP特许执照,后者则是国外资金的来源(例如创始人+创投)。两者用协议绑在一起,形成生命共同体。在这里,用协议绑在一起,也是广义的合资,但是公司不是合资公司。而且,内地方及外资方的资金不会混在一起,因为一方的资金会投入在VIE架构上, 另一方的资金则投入在WFOE里。
当然,VIE架构的资金基本上是由WFOE出的,这让WFOE理论上可以通过‘自己人’实质上操控整个VIE架构的运作。不过得注意的是,如果以后双方纠纷,基于他名义上是100%股东,VIE架构下的内资公司(连同申请到的ICP特许执照)归他全权掌控,出资的外国人到时就变成是热锅上的蚂蚁。除了行使合约权利要回VIE架构下的公司,ICP特许经营执照可能是要不回来的。这是VIE架构的其中一种风险,想用的人一定要慎选‘自己人’就是了。还有VIE架构风险从会计角度来看,内地相关法规对VIE架构下的合并报表以及利润、股息或红利直接或间接向上馈返产生了执行上的难度。
希望上面几行文字能帮到楼主,如想更具体了解,楼主可以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