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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VC投资中国企业中间也会设离岸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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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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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境外VC在投资国内企业时都需要复杂的法律结构。因外管,融资和法律保障等原因,很多境外VC投资国内企业时选择投资于注册开曼公司/BVI公司等避税天堂的方式,再由这家公司全资投资于境内企业(即WFOE)。比如因在移动互联网等很多领域对外资的限制,WFOE的营业范围受到很大限制。因此往往再成立一个由中国股东发起的内资公司,领取在限制性领域的牌照。WFOE通过股权置押实际控制这家内资企业,并通过服务协议等方式转移内资公司的赢利。中国在NASDAQ上市的公司基本都采用这样的变通方式.因新浪是该方案的创始人,该方案又被称为新浪模式。除ISP牌照外,还有其他原因需要设立WFOE外的法律结构:如部分敏感行业需要内资企业身份,为享受归国留学人员优惠或税收优惠或政府补贴/政策性贷款而建立内资企业,因对内资企业外资并购的限制而保留的内资企业等.

从会计的角度看,这两家公司都被同样的股东控制,且有股权置押和排他性服务协议,可以按关联企业做合并财务报表。但从税务角度看,两家企业均应独立核算,因此两家公司的法律结构及收费协议均需一定的技巧。一般在VC投资前,律师均帮助被投资企业建立了法律结构,但鉴于律师的职业限制,如不懂会计,对税务了解有限,因此律师建立的法律结构和收费协议只能保证没有大的法律风险,不具有太大的操作性。

我认为,合理的法律结构和收费协议应该考虑如下几点:
1. 不同公司的商业定位,尤其是要明确为什么建立内资企业,WFOE坚决不能进入的领域等.如内资企业拥有ISP资质或接受政府订单,WFOE提供技术服务等. 这一定位应该与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营业范围一致,也必须符合法规的要求.这是影响法律结构的根本要素;
2. 明确公司定位和业务范围后, 需将不同的资产,负债,人员,收入,成本分至不同的公司.例如,互联网公司的网页编辑必须放在内资企业,而如果WFOE定位为技术支持公司,则IT对应的人员,资产(如服务器)及与之匹配的其他要素(如IT人员的办公家具,电脑,应分担的房租)也应记入WFOE. 不同的收入也应记入不同的公司,如政府合同由内资企业签,其他合同由WFOE签;
3. 在两家公司能独立核算的基础上,需要按’市场价格’将收入从内资企业转到WFOE. 这种收费协议一定要与第一点及第二点对应. 如WFOE拥有IT部门和服务器,则有理由从内资企业收取IT咨询费. 如WFOE拥有完整的半导体研发部门,则内资企业可以在收到政府定单后,外包一定的R&D业务给WFOE.

上述方法貌似简单,但实际经常遇到问题, 如:
1. 收费协议与公司人员资产不匹配, 如WFOE只有1个初级员工,则没有理由从内资企业收取几百万的咨询费;
2. 收入与费用的不匹配,如收入记到内资公司,但成本都由WFOE承担;
3. 收费协议中转移定价不合理, 不是市场价格.如有的WFOE要求内资企业将90%利润转给WFOE,这完全不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4. 过多收入转至WFOE, 导致交纳过多营业税. 可以通过将成本多记入内资企业来弥补

在企业初始阶段,上述法律结构与收费协议往往不会引来税局的关注.但在上市阶段可能需面对税局的质疑. 因此建议提早完成法律架构的安排,从而有足够的时间来检验该架构是否合理.如果在上市前才开始,不仅费时费力,还可能因之前法律架构的错误而损失惨重.
2014-07-21 10:40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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