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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号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外延:不局限于股权融资

  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37号文”),该规定通过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放松对境外投资管理,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37号文发布之后,之前的75号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37号文与之前规范特殊目的公司(SPV)的2005年75号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最显著的区别在于,37号文明显旨在便利中国企业走出去,而75号文则主要强调帮助企业实现海外股权融资。

  分析人士称,37号文表明资本账户开放正在加速推进,也反映了外汇管理逐渐放松。

  扩大海外SPV外延

  37号文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75号文下的“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也就是说,现在明确在海外设立的SPV已经不局限于股权融资的目的,37号文规定的SPV相比75号文SPV的外延有所扩大。

  另外,从37号文对“返程投资”的定义来看,同样意味着资本项下开放的内容进一步扩大。

  37号文的“返程投资”定义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下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而在原来75号文中的规定则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对《第一财经日报》评论称:“堵不如疏,实际上五花八门的境外SPV已经存在,很多企业都是通过这种形式实现海外上市融资,或者绕开国内的一些融资政策性障碍,甚至包括实现避税等目的。”

  一名驻香港外资银行分析人士也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37号文很多内容是对目前规避操作的追认,目前在SPV和返程投资领域的实际操作早已经突破了75号文,有很多境内企业通过在海外SPV然后回购国内企业实现了境内企业外资化,从而可以规避国内的一些政策障碍。

定义应时而变

  37号文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对“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定义进行了扩展。

  在原规定75号文中,“特殊目的公司”(SPV)被定义为“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表示,这样的定义和当时SPV的操作模式有关。“过去,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SPV,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是在境外进行上市融资。很多国内民营企业,比如新浪、搜狐、网易,都是通过境外的SPV,将境内公司变为外资企业,再进行海外上市。”

  具体的操作方法,一般是由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中心设立SPV,然后通过SPV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将境内企业转变为外资企业,从而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

  SPV的概念在37号文中得到了扩大,变成“以投融资为目的,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赵庆明分析,新的定义增加了以“投资”为目的,这一变化是与现在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实际上是对企业通过SPV进行海外投资的认可。现在很多企业设立SPV不仅是为了在境外融资,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进行海外投资。如境内企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这样的避税天堂注册一个SPV,然后将其作为直接出资人,在美日欧等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并购。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合理避税,并避免因投资目的地存在投资歧视而带来麻烦。这种跨境投资方式在国际上还是比较常用的,很多跨国公司都在使用。

  便利企业“走出去”

  赵庆明表示,此次37号文将有助于帮助解决企业境外融资难的问题,将允许境内企业资金汇出从而便利这些企业走出去。

  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同时37号文也指出:“境内居民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购汇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等。”

  上述香港外资行分析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分析称:“上述两款规定对相关的跨境贷款和购汇开了口子,这和相关部门多次表达过多外汇储备是负担的立场相一致;希望通过资本账户的进一步开放减缓外汇储备的过快累积,提高储备的使用效率。未来我们可能会看到外储的零增长甚至负增长。”

  另外37号文对境内居民从境外SPV所获得的利润以及红利的规定也进一步增加了灵活性,并不一定强制调回。

  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而75号文则明文规定,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

  37号文另外的一大看点就是简化各种办理程序,这也符合外汇管理局自去年以来一直推进的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五个转变”。
2014-07-16 09:3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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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y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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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新规,75号文被废止,对诸多 VIE 架构而言,意义深远。
2014-07-16 09:40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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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_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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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06年的文件不变,对红筹模式没有根本性利好吧?
2014-07-16 09:53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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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厘戈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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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消息啊~~~
中行事件倒逼汇改提速~~
2014-07-16 09:54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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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a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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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资本输出的可监测、可控制,间接地认可了VIE架构的合法性。对于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带的VIE架构公司,算得上是一颗不那么彻底的定心丸。
2014-07-16 10:06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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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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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网传75号文废止原来是真的。。
2014-07-16 11:14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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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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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翻来覆去掰烂了揉碎了骂了无数遍的75号文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
2014-07-16 11:42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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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途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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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对比一下,还是得登记,但是不要求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于获得之日起 180天内调回境内了,对吧。
2014-07-16 15:14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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