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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对分红股息相关细则如下: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股息规定:但需要注意一点,对于该文件中相关股息受益人的解释来源于中国与各个国家所签订的协定,在这些协定中对于股息所得适用税率虽然有优惠税率,但也有其适用条件。如您所述的这种情况,则对应上述协定与文件应作如下处理: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 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1)如果香港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香港,则香港公司应为协定及文件中所述的香港税收居民,且该香港公司是直接拥有该境内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则可按中港协定对于分配至该香港公司的股息按5%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香港公司实际管裡机构不在香港,则需要判断香港公司是否为香港的税收居民,如果属于香港的税收居民则仍然可以按上述第(1)中进行处理,如果不属于香港的税收居民,则需要视其到底属于哪一国的税收居民,再按其所在国家与我国所签证的税收协定所规定的税率执行,而不能按5%的优惠税率执行。